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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系列谈④

让“陪审”不再是“陪衬”

李非阳

发布时间:2015-04-29 08:53:25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这个重大突破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将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同时,这样的探索也将让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有很大改观。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共有人民陪审员129人,每年陪审案件数量在3000件以上,占同期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99.8%。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一直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诟病。尽管根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与法官一样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享有独立的表决权,并且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过程中,尤其是在合议的过程中,不敢发表意见、不愿发表意见的现象却是广泛存在的。如何解决“陪而不审” 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合议机制的改革是关键。

    合议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人民陪审员合议机制的运行情况,我们针对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的合议,对武侯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及法官做了抽样调查。

    在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程度方面,调查结果显示,有四分之三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阶段能够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其中认为人民陪审员能够独立发表意见的法官占16.7%,认为人民陪审员基本上独立发表意见的法官占58.3%。此外,仍有25%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未能独立发表意见。

    在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内容方面,调查结果显示,85.4%的内容是事实认定问题,而14.6%是法律适用问题。

    在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意见产生分歧情况下的处理方面,从人民陪审员角度来看,虽然有37.1%的人民陪审员坚持自己的意见,但同意法官意见或提请上报审委会的陪审员占62.9%,特别是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不清楚时,大部分的陪审员会选择询问法官,甚至极少部分陪审员选择让法官处理。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遇到与人民陪审员意见分歧时,59.1%的法官会基于对案件办理效果的考虑选择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是在坚持自己意见的前提下说服人民陪审员。由于陪审员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合议时法律适用权的行使往往受到法官引导,趋于被动。

    总体来看,在合议阶段人民陪审员陪审职责不能充分发挥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不参加或是不认真参加案件的评议。少部分人民陪审员对合议庭评议案件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出现了不参加评议的现象,或者虽然参加合议庭评议,但在评议过程中仅仅是附和了事。

    不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不坚持自己的意见。部分人民陪审员虽然参加了案件的合议,但意见往往受到法官的观点左右,或是在与法官意见发生分歧时不坚持自己的意见。

    即使是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往往集中在事实认定。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较少,在意见与法官发生分歧时,往往倾向于同意法官的意见。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中不独立发表意见、发言频率低、倾向性意见少,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陪审员制度本身的缺陷,也有理想与现实偏差的原因。从调查来看,主要有以下的原因:

    一是同意法官的观点,占20.1%;二是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不清楚,占68.3%;三是对案件事实不清楚,占8.2%;甚至还有的陪审员认为自己发言不重要,占3.4%。此外,由于法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提交的证据和其他情况较之陪审员更为清楚、熟悉,加之法官具有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其在庭审中的发言提问最为中肯,最能切中要害,因此很多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审理和合议时会同意法官的观点,而不发言或少发言。

    合议机制改革带来的新变化

    近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启动,必将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在这其中,人民陪审员合议机制的改革是一大亮点。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这个重大突破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将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同时,这样的探索也将让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有很大改观。

    法律事实来源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审判案件需要贴近社会的生活经历。来自普通公民的生活常识、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在处理案件的事实问题上,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人民陪审员合议机制的改革也就是要实事求是地看待陪审员的能力,实事求是地赋予其职权。

    人民陪审员只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一方面将减少人民陪审员因害怕自己不了解法律“说错话”而在合议时不发表或者是不坚持自己意见的情形;另一方面,这也是充分考虑到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职责行使上的区别,符合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判规律。法官重“法”——在案件审理中侧重于证据规则的法律指引,着力于法律适用、充分阐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人民陪审员重“情”——侧重于以百姓眼光,站在群众的角度看问题,着力于确保法官对于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恰当把握及对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也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当然,在人民陪审员合议机制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评议规则、责任分配等等一些问题,还有待于出台一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方案,便于操作执行。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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