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廉与执法不公,原本就是一对孪生兄弟,也是长期以来直接影响我国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形象的社会焦点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除了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引发较多的讨论外,如何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和促进司法廉洁,依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热议的话题。
而近年来引起社会关注的司法高官贪腐犯罪和个别涉及司法权力滥用、审判不公的案件,更使社会各界意识到了司法廉洁制度建设和体制安排的必要与紧迫。人们发现,经由媒体曝光的审判不公案件,除了极个别是由于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而机械执法造成的以外,大多都与法官不廉、人情请托而导致的徇私舞弊及枉法裁判现象有关。
于是,在进一步提高法官专业素养的同时,如何在观念和实践两个层面使法官真正确立起廉洁司法、依法裁判的理念,如何培养他们刚正不阿、不畏权贵、不徇私情的品行,就已然成了确保审判活动公正、廉洁的当务之急。
从近些年来的工作情况看,各级人民法院确实更加注重廉洁制度建设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不少颇具针对性的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更是积极回应社会呼声,连续出台推动审判公开、规范审级关系和推进队伍廉洁的多项规范性文件。在过去一年里,又连续出台了多个文件,内容直指审判人员从业回避和防止涉案人情干扰等。
而就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再次对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违规买卖股票或者投资证券、违规在实体或者社团兼职取酬、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配偶子女在本人工作辖区内开办律所等八个方面行为,明文设置了“严禁”规定。我认为,这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严禁”规定以来诸多司法廉洁文件的“升级版”,它更加符合当前各地出现的新型司法腐败现象的特点,更具有现实的针对性。而作为司法廉洁制度的补充及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证司法廉洁和促进审判公正,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当然,与其他廉洁规范一样,“八个严禁”内容虽好,但同样需要有效的监督和富有实效的运行才能起到作用。有些禁止性规范甚至需要有更高层面上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其真正有效实施。比如,我国现行诉讼法对案件诉讼过程中的法官回避有过规定,但作为一项从业资格的“法官职业回避”,现行法律并没有设置禁令。因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官,要不要设立从业回避、在多大范围内确定回避等,都需要站在加强公职人员廉洁和保证其依法履职的角度去通盘考虑,并统一立法。尤其是在司法工作领域,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在案件诉讼中的关系特殊,设定控、审、辩三方对等的从业回避制度应属必要。但目前设置的法官与律师的单方从业(职业)回避,仅限于配偶、子女关系,这是否符合司法规律,确实需要从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上加以慎重考量,亟待法律加以统一。
而在防止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不正当“活动安排”和“人情干扰”问题上,由于涉及法院内外部关系和司法环境等诸多复杂因素,其操作的难度可能更大,需要建立更富刚性的制度才能真正具有执行力。从实践情况看,此前被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明令禁止的案件“内部请托”、“打探情况”等,一些地方法院尝试采取“书面登记”或“合议公开”等措施,但也大多成效有限。
因此,需要充分认识到,消除司法不公和推进审判廉洁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进一步强化综合推进措施:不仅需要制定合法、科学、可行的制度,更要关注制度的执行、监督和操作评估,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建立刚性、严格的责任追查措施,使外在的“禁令”不断强化,并逐步转化为法官个体的内在需求和职业精神。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