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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手机支付宝盗窃案二审维持原判

盗窃23万余元 5人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5-05-18 10:26:01



图为被告人被带入法庭。吴 冬 摄

    西安5月15日电 (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吴 冬)今天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手机支付宝网络盗窃账户余额案作出了二审终审裁定,上诉人郑毅被准予撤回上诉,上诉人陈兆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在2013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短短19天时间里,被告人朱武进、郑毅、陈兆祥、吴起合、杨家西,利用自己熟悉的网络技术,通过手机号码和网上营业厅登录密码,从中筛选出开通了支付宝功能的用户,并通过激活短信拦截功能,更改用户支付宝账号密码,盗取余某等59名被害人账户内人民币23万余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武进等五被告人五年零五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李观钦非法获取并向上述被告人出售1万个用户手机号码及网上营业厅密码,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毅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被告人陈兆祥以原审判决认定的盗窃数额不对,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毅、陈兆祥及原审被告人朱武进、吴起合、杨家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盗窃他人账户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李观钦非法获取他人手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对上诉人郑毅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对上诉人陈兆祥及辩护人所提的原审据以认定陈兆祥的盗窃数额及所证事实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兆祥在明知他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的情况下,应同案被告人的要求,为实施计算机网络盗窃编写了按键精灵程序,并提供给同案被告人当作犯罪工具使用,且以此为据收取了编写程序的使用费,还积极帮助筛选与支付宝链接的号码,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理应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所有盗窃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对提出的盗窃金额认定不对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所提量刑过重,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结合其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对其已作了从轻处罚,对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政工科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5/16/content_97753.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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