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实践中,司法能力是决定法官业务素质高低的关键。法官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能力,这既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使命,也是法治形势发展的紧迫需要。笔者认为,法官不仅要有职业化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还要有能动司法理念和大局观念,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司法智慧,融入对国法、政策、社情、民意的考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强化继续教育和自我学习,增加司法理论知识储备
法官的知识与技能的习得是终身的学习过程,在职继续教育必须是日常化的、不间断的,法官的知识应当不断处在升级、转型和更新的状态中。
正规的学习培训途径。在各层级的法官学院和进修学院的教育计划中,应当确保每名法官每年都有短期的培训。在培训的内容上,不应限于书本和理论知识,更应设置来源于社会生活和审判实务所积累的经验,即非成文状态的司法实践知识课程,如司法技能、司法经验、司法传统与实务紧密衔接的课程,以利于法官继承良好的司法传统和司法经验,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司法能力。
本土资源的有效利用。基层法院再教育培训应当侧重于对地方资源的有效利用。矛盾化解依赖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强硬手段,还有经济、文化、道德、心理、舆论等软手段,法官应当具备尽可能多的社会知识,关注广阔的社会生活,掌握社会的变迁节奏。可以邀请当地党委、政府部门讲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和具体部署。也可以采取将党委政府的相关文件扫描后上传至局域网让法官参阅的形式,掌握国情、社情,把握公共政策,培养敏锐的政治鉴别力和社会洞察力。还可以邀请经济、历史、社会学者讲授人文历史、社会礼仪、经济学、心理学、方言民俗的知识,保证法院系统学习的开放性,使法官学习从不同的视角观察思考问题,用不同领域的学识平衡知识结构,提高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学习的含金量。
二、建立各层次的开放交流机制,获得实践理性知识
中国的司法必须植根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生活的“土壤”之中,既不能“居庙堂之高”,也不能“处江湖之远”。
挂职锻炼机制。挂职锻炼可以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官群体,多层次、多领域展开。比如年轻法官可以到乡镇政府、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或社区、村民委等基层组织挂职,接触农村和农民,了解辖区的语言习俗、风土人情、乡规民约,培养群众观念,直面矛盾第一线,提高与群众沟通和打交道的能力。庭长等中层干部以及资深法官可以挂职党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上级法院等,接触大量的社会经济发展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了解基层组织的运作模式和纠纷的解决方法,提高大局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在法院内部,也应建立相应的一线锻炼计划。初任法官必须先到人民法庭、立案庭、信访部门等工作,利用这些岗位接触当事人较多,工作面较广,信息量较大的优势,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司法面对的矛盾类型和特点,获得做群众工作的感性认识,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快速成长。
交流沟通机制。法院可以建立领导干部定点基层调研制度,下乡镇、企业、社区、村等,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民众对于司法的需求,提高司法工作应对的前瞻性和司法服务的针对性。还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组织选派定向联系的农村指导员、调解指导员、社区联络员等,在乡镇或辖区基层组织建立巡回流动审判服务站点、设立学校法制校长、辅导员等,察民情、知民意、听民声。一方面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义主流社会价值,强化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引导社会规范行为的形成;另一方面建立起民意沟通渠道,以吸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和改进司法应对提供决策参考,加强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建设。
三、回归定向传帮带机制,传承宝贵的司法技艺知识
从法院人才建设和培养的长远考虑,应当给年轻法官更多的锻炼和培养,让他们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相对接,有效地转化为司法经验和实务能力。
传统的师徒制传帮带。我国法院在九十年代之前普遍采用的师傅带徒弟的导师制度,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资深法官的审判经验和社会知识阅历、法律知识与人生智慧使其在处理案件时更为游刃有余,更易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初任法官可以通过担任法官助理,与资深法官一起下乡办案、外出调查,现场勘验、送达、现场调解、做好各类笔录等工作,全方位熟悉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通过近距离的观察、揣摩、领悟,习得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形成的司法经验,得到更多的司法启迪。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法官助理承担了大部分的辅助性事务,大大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可以办更多的案,还能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
多元化的经验传承。我们应当总结优秀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工作技巧,以汇编成书的方式广为传播。在老中青不同年龄层次的法官之间开展专门的研讨会、论坛、讲堂等交流互动,进行办案方法、调解技能等司法技艺的经验传授,使新任法官能汲取老法官的工作精华,传承发扬老法官的司法智慧,学会衡情度理,把案件处理的普遍性规则与个案的特殊性相结合,形成自己独特的工作风格,努力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矛盾化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