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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权威高耸于民心之中

发布时间:2015-06-11 10:41:14


    尊重民众司法主体地位,是赢得司法权威的前提;确保司法公正,是培育司法权威的核心;提升司法公信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

    邹碧华发出的光亮不仅让中国法官群体熠熠生辉,也点燃了一盏照亮中国司法审判事业前行道路的明灯。他崇敬法治、崇信司法、崇尚法律的一生,不仅影响了无数群众发自内心地尊重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更启迪了我们累积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思路。

    一、从司法客体到司法主体——“邹碧华精神”诠释了人民群众的司法地位

    “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官”是邹碧华一生的追求。他深信,我国司法权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群众是司法的真正主体。要以“邹碧华精神”去累积司法权威,就要像邹碧华那样,坚持人民群众的司法主体地位,充分理解民众的法治感受,充分尊重民众的合法意愿,充分保障民众的合法权利,充分维护民众的人格尊严,充分发挥民众在司法中的主体性作用,避免其沦为司法的客体。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司法的主体。作为司法权的行使主体,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应得到尊重和维护;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民众的诉权应得到切实保障;作为认知、评价司法的主体,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应得到及时充分的回应,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要得以满足和实现;作为司法权及司法活动的服务性主体,民众应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的司法服务。

    二、从施威于民到民赋权威——“邹碧华精神”还原了司法权威的真实内涵

    邹碧华告诉我们,只有法院首先去尊重律师、尊重当事人、尊重各类诉讼参与人、尊重人民群众,才能赢得他们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法治的信赖。他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重,对律师、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感受的关注,正如他自己所写的:“当法官做到这一点的时候,法庭内就会建立起一种信赖的气氛。当这样的法官多起来的时候,整个司法就会获得受人尊崇的社会基础。”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诉讼文化中,施威于民、礼法教化等观念根深蒂固,权威事实上成为“威权”。司法成为一个封闭的体系,民众无法接近、无法参与、更无法监督司法。司法权威的形成和提升主要依靠令人畏惧的压迫力量,司法权具有高高在上、高深莫测、使人惧怕的威严,人们的权利、自由和尊严不被尊重,民众完全沦为司法的客体。

    当下,很多学者立足于司法权力和司法机关本身来认知司法权威,揭示了司法的强制性、终局性、程序性等在司法权威中的表征和地位,但未揭示民众的认知、评价与司法权威的形成、提升之间的联系。在“邹碧华精神”的语境中,着眼点要从司法权力和司法机关转移至社会公众自身,从民众认知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究竟从何而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司法权威不仅来源于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本身,更来源于民众发自内心的信服和尊崇。如果没有民众对司法的认同、信赖和支持,司法便不可能真正拥有权威。心理上的自觉遵从才是最本质、最稳固、最牢靠的服从,外在的强制力量仅仅只是维系心理遵从的一种手段。如果民众从内心深处并不认同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即便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与威慑力如何强大和令人畏惧,即便国家机关如何去打压、去抑制民众的不满,司法权威也不可能高耸于民众心中。

    三、从封闭紧张到开放和谐——“邹碧华精神”开启了司法权威的路径选择

    只有像邹碧华那样,倍加珍惜、倍加尊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及时回应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努力维护和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把裁判的国家强制有机转化为当事人和民众的内心信服,才能求得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和信赖,进而提升司法权威。

    要从封闭走向开放。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不认同,很大程度上缘于对司法的陌生感、阻隔感。为了重新唤回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必须打破司法的封闭状态,通过扩大司法民主、落实司法公开、强化司法延伸等手段,让司法最大限度地面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地倾听人民的声音、体现人民的意志、接受人民的监督,使人民司法真正成为人民能够了解、接近和参与的司法。

    要从隔膜走向亲和。司法不是冷漠、麻木的机器,而是有温度的生命。要揭开司法神秘、威严的面纱,使民众确立对司法的亲近感和感情依赖。要重视法官形象亲和性的塑造,必须有千万个像邹碧华那样的法官,以自己身体力行的典范行为去积累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法院在硬件、软件建设以及功能的发挥上要体现民众的司法需求,从群众角度出发思考和创新为民举措。

    要从紧张走向和谐。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评判,是司法权威和公信度的直观展现。除了要一如既往地提高裁判质量和法官队伍素质之外,须臾不可忽视对社会价值评判的吸纳和引导,特别是要促进形成一个能够引领全社会崇法、尚法、信法意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时刻重视、积极回应民意的需求,通过在与民意的沟通交流中实现从紧张走向和谐的关系。

    司法深深扎根于社会生活之中,脱离民众、漠视民众的司法必将丧失生命力。尊重民众司法主体地位,是赢得司法权威的前提;确保司法公正,是培育司法权威的核心;提升司法公信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在“燃灯者”邹碧华的感召下,全体法官唯有把谋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作为不懈追求,始终对个人的命运予以真诚的关切,司法权威才能得以牢固树立和张扬。温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定会让司法权威在民众心中高高耸立。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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