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保证在所参与的一切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并坚决杜绝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虚假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发生,若违反承诺内容原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保证人:张某”法庭上,当事人张某认真宣读着保证书。这是龙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的一幕。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求原被告在保证书上签字,并释明违反或拒绝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原被告签字后当庭宣读保证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至今,龙沙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已经在民事案件中适用保证书37件。将要求在保证书上签字并释明签字与否的法律后果纳入民事审判的必要程序,这一举措对于案件审理中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增强了原被告如实陈述的责任感,对当事人和证人也起到一定的心理约束和法律威慑作用。
保证书的签署对于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节省审判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