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17日讯 (实习生 曹莉彬)赴泰旅游,却不想在海边被巨浪卷走,溺水死亡。死者家属以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为由,将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旅游溺亡索赔纠纷案。
沙美岛海边被巨浪卷走
2014年10月14日,夏某夫妇在途牛网上订购了泰国出境游,采用拼团方式接受康辉公司组织安排的出境团旅游服务。2014年11月9日下午5时,旅行团抵达泰国沙美岛并入住酒店,随后旅客被安排在酒店附近海边自由活动。夏某与其他旅客在海边游玩时被突如其来的巨浪卷走,最终其他同行旅客获救生还,夏某却不幸溺水死亡。
夏某之妻、原告马某诉称,夏某夫妇抵泰后,由康辉公司安排的泰国地接社接待,在改变原定行程的情况下,旅行团于2014年11月9日抵达原定最后一项行程的目的地沙美岛。事发前,地接社导游辛某与领队孙某在酒店订餐,其在未勘察海边安全情况、天气状况、水文情况以及相关警示的前提下,便让旅客在附近海边自由活动,仅要求旅客“下水游泳不要超过岸边10米”;其在订餐完毕后就在酒店休息,亦没有前往陪同旅客。
事发后,两被告在协助死者家属处理后事时态度消极,被告途牛公司未积极替原告购买机票;其委派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诱骗甚至恐吓等手段,要求死者家属签署用意不明的泰文文件;并且编造受害人死亡原因,谎称因夏某下海游泳潜入深水区溺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
庭审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显示,事发时正值海水退潮期,加之台风即将来袭,度假村周围海域的海滩已经插上危险警示的红旗,海滩附近的救生员也早已撤离。
原告认为,这足以证明当时已经不适合下水,而导游说的下水不超过10米,对旅客是一种误导。在危险足以预见的情况下,是其疏忽大意导致最终结果发生。此前,该区域已发生过几起同类事故,但本应熟悉当地情况并负有安全提示义务的两旅行社及旅行团领队和导游,却并未就危险情况提示和警醒夏某等随团旅客。其中,孙某实际持有的证件未证明其具有导游资格,辛某“导游证”上的英文标识仅有姓名、ID、发证日期,亦无法证明其导游资格,且两人均非两被告聘用的正式员工。
途牛公司辩称,途牛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事发前,导游和领队已告知无救生设备,且下水行为非其安排组织而属于旅客的自行决定。原告提供的气象图仅是对天气情况的预测,其涵盖范围广,难以说明事发时的具体天气情况。在从酒店到海滩的路上,明确插有警示红旗,标注禁止游泳。事发后,途牛公司已积极帮助订票,但由于后台系统问题,未能确定是否订到票。
康辉公司辩称,康辉公司已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注明,旅客不可前往有危险可能性的区域,如前往,须携带救生设备;自由活动时,在康辉公司已经尽到预警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前,康辉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事发时,夏某既不会游泳,也未着救生衣,且沙滩附近有警示标牌“不要在危险区域游泳”。
证人崔某为同行旅客,她在法庭上作证称,自由活动之前没有看见导游勘察海滩情况,事发时, 根本没有看见相关警示牌,游玩时同行人中也没有人在游泳。“我们几人一字平行于岸边排开,突然一个浪打过来,把我们冲到水里,我水性比较好,回到岸边……又去救了一个姑娘。等我再回来时,夏某就被人抬上岸了。”
泰国旅游事故频发
经审理,法庭未当庭宣判。休庭后,原告马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本来并未意识到天气等原因,后来是因为同行旅客想要去海滩祭奠,却不想有意外收获。“当地的摊主告诉我们当地情况,包括大浪、退潮、小红旗等。我们这儿有录像证明,当时导游孙某一直在旁边推摊主让他不许瞎说。”“途牛和康辉作为企业,不要只想着赚钱,也要承担责任。”
随着近年来泰国旅游大热,类似的溺亡事故层出不穷,旅客在出行时应选择适宜的天气状况,注意防范意外事故,警惕自身安全。旅客在人身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应积极维权,并保存相关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图为证人崔某辨认被告康辉公司出示的警示红旗图片。曹莉彬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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