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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擅入洗车机致伤 洗车店担责20%

发布时间:2015-06-18 08:55:18


    东营6月17日电  父母去洗车,其5岁的儿子擅自进入洗车机内,被链条致伤双脚,应由谁担责?今天,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店主承担20%民事责任,赔偿21580元。

    2015年2月3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王昊的父母开车带着原告去被告魏霞的洗车店洗车。洗完车后,父母忙着擦车、结账。王昊出于好奇,一个人擅自进入出入口标注有“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等警示标志的洗车机内,被洗车机的链条绞伤双脚,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并且还需要后续手术治疗。

    经鉴定,王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昊的父母以王昊作为原告将魏霞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职责,对原告疏于监护、管教,在夫妇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使原告在被告的经营场所脱离控制,跑到带有警示标志的洗车机内玩耍而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作为洗车机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安排专人对洗车机进行看管和操作,从而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20%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扈亭河)

责任编辑:张晗琨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6/18/content_99141.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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