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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审技能决定司法效率

  发布时间:2015-06-19 09:22:04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此,保持较高的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要求。司法效率不高是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本次司法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六难三案”中的题中之义。关于司法效率不高的原因,时下人们多归结于案多人少、当事人虚假恶意诉讼、法院内部案件审批及向上级法院请示等诸多原因。这些无疑是正确的,但除此之外,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庭审技能的研究、训练,导致一些法官缺乏熟练的庭审技能,因而使得庭审效率不高,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大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司法生产力,解放司法生产力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司法生产力的主体——法官。解放法官的目的是通过去除一切束缚法官能力发挥的体制机制,使法官的庭审技能得以正常的发挥、职业性的增长。

    早在5年前,优秀法官邹碧华就深感这一问题的重要。他为此出版了专著《要件审判九步法》,结合基层法院一线法官的办案实践,吸纳王泽鉴、杨立新等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民事审判方面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以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出发点,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以简明具体的操作步骤作为抽象审判思路的基本载体,将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分解为九个步骤,在厘清法官办案思路、提高办案技能、提升办案方法科学性上进行了有益探索。据笔者所知,邹碧华的九步法在上海法院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但我国地区差异性很大,法官更新换代也未停步,因此,庭审技能问题虽在某些区域、某些法官得到重视,但在全国范围、初任法官的年轻人群体里还是一个大问题。所以,最近以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担纲的研究团队再一次提出了这个问题: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他们的庭审都是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争点而展开,法官也对此公开心证;而我国的庭审往往脱离争点,法官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寻找证据,而且对心证也深藏不露。整个庭审过于形式化。无答辩、无证据交换、无争点的“三无”庭审,以及诉请不明确、审理对象不明确、审理范围不明确的“三不明”庭审,是当前庭审方式的痼疾,功能健全的庭审需要实质化的庭前准备和争点整理,在不对现行审判方式做“大手术"的前提下,从庭前准备和争点整理这样的技术问题切入,是提高庭审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一条道路。

    正如章武生教授指出的那样,我国法院的一审案件,半数以上每次开庭都长达半天时间,开庭次数都在3次以上。而在我国台北地方法院有5个法庭开庭,最多的一个法庭下午开了8个庭,最少的一个法庭下午开了3个庭,没有一个案件开庭时间超过1个小时。日本、韩国也基本上是这种情况。为什么开庭时间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许多案件没有适时地确定争点,法官整理争点的技术欠缺,大量时间浪费在许多不需要审查的证据上。那么,是否庭审时间花得多,庭审质量会更高呢?正好相反,因为这些案件往往是没有适时确定争点或争点确定不当,审查了大量不需要审查的证据,这种冗长而低效的审理过程更容易导致错案、突袭裁判、当事人不满等弊端。这从反面证明了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未确定争点前法庭不得调查证据”规定的正确性。

    邹碧华非常看重庭审中的争点归纳。他把这一点列入要件审判九步法中的第六步。什么是争点整理?他说,争点(亦称争议点、争执点或争议焦点)就是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通常包括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的事项。在一起民事诉讼中,涉及的事项可能会非常广泛,而当事人不可能就所有的事项都展开对抗,法官也不可能审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审理重点的确定依赖诉讼争点的形成,只有形成诉讼争点,才有可能使案件的审理重点得到明确。争点既是当事人进攻和防御的重点,也是案件审理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因此,争点整理是民事审判中的一项基本技能,也被认为是民事案件审理的主线或“脊梁”。

    争点整理有什么作用?第一,它有聚焦作用,可以有效限缩审理范围。第二,它有引导诉辩争锋作用,避免当事人无的放矢、遗漏争点,促进当事人的诉辩层层递进。第三,它可以减少重复性的陈述,加快法庭审理效率。第四,它有利于理清裁判文书的制作思路。

    既然争点整理如此重要,它就要求法官高度重视争点整理能力的训练,提高庭前准备的质量、庭审中的专注力和归纳能力。

    一个是长期工作在一线的法官,一个是长期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他们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庭审技能问题,这说明司法体制改革肯定包括不少像怎样开庭一类的技术问题。从这类问题出发,容易避免无谓的争论,而且反过来会促使制度和观念的变革。例如,为了做到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争点展开庭审,就要做一些制度的规定,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要求庭前答辩和庭前举证,当事人在庭审中答辩和举证没有任何制约,法官无法做到庭审前归纳争点、庭审中围绕争点展开;为了做到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争点展开庭审,就要真正确立司法民主理念,吸纳当事人主义、辩论原则等有关理念。

    庭审技能是职业技能,是法官的内功,当外部不利于法官独立审判的不合理因素消除之后,庭审技能的高低必然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没有三代,培养不了一个贵族”,法官不能总是抱怨外部环境如何差,请问外部环境改善之后法官的庭审技能具备了多少?

    (作者系上海市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张晗琨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6/19/content_99196.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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