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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错对象公民状告房屋征收办败诉

  发布时间:2015-06-23 10:30:22


    公民王某申请有关拆迁改造的信息公开被拒后,一纸诉状将河南省漯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至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近日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今年1月3日,其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漯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民主路拆迁楼是否进行安全验收等内容,但被告在回复中却称被告没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没有信息公开的职能,侵犯其知情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原告的申请内容公开回复原告。

    被告辩称,其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没有信息公开的职能,信息公开的主体应该是市建委。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前身漯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要任务是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受理拆迁申请,审查发放拆迁许可证等。2011年4月18日,经漯河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漯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漯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院认为,被告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其负责的市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均是受漯河市建委的委托行使的,而非法律授权。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不由其承担,而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被告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向被告的委托机关漯河市建委提出。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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