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不好了,那个女汉子肖某某来找你了。”书记员小刘跑到办公室说。我心里咯噔一下,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的离婚案件虽然刚到我手里,但对肖某某的名字却印象深刻,脑海中马上浮现去年另一名法官处理该离婚案件时的情形。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均是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的居民,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他们一直利用姜母所有的门市经营餐馆,结婚前双方陆陆续续交往了十多年,然而结婚还不到两年,姜某某就以肖某某对夫妻感情不忠诚、对家庭不负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去年处理该案时,肖某某在法庭上情绪失控,又哭又闹,原被告双方发生了激烈地冲突,一个坚决要求离婚,另一个扬言法院要是判决离婚,就每天睡在法院大厅。最终法院因原告提交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年过去了,姜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次案件到了我的手里。我赶忙放下手里的工作,来到了法官会见室。
推开门,肖某某极不友好地朝我看来,她约35岁,气色很不好,双手布满了茧。我递给她一杯水:“你好,我是承办该案的王法官,你今天来找我有什么事吗?”
“你看这诉状歪曲事实,说我有第三者、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任什么的,全是胡说八道。”肖某某气势汹汹地说。之前翻阅过此案卷宗,原告在诉状中大篇幅地列举了被告的“劣迹”。我耐心地解释道:“诉状上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原告的单方陈述,法院认定的所有案件事实,都必须是法庭认证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证据必须在法庭出示并质证。”
肖某某稍微平静了下来:“那就是说他拿不出证据的话就不能判决离婚了?”我说:“原告方主张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年,你们双方一直分居,未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如果属实的话,按照法律规定,这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肖某某若有所思地说:“上次判决离婚后,我们的确没有生活在一起,要离婚可以,叫他给我20万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我详细地解释了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的四种情形,并告知她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肖某某听后陷入了沉思。我见状走到姜某身边,拉起她的手说:“肖大姐,你手上长那么多茧,平时经营餐馆一定很辛苦吧?他来帮你分担过吗?他已经决意要同你离婚,你真的觉得跟他还能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吗?”
肖某某突然开始抽泣起来,之后她敞开心扉向我讲述了她与姜某某相识、结婚以及姜某某好逸恶劳、沉迷赌博等情况,讲到她的生活现状时,她更是放声大哭。原来她与前夫生育有一个儿子,现在正在读中学,儿子的生活费、学费全部由肖某某经营餐馆的收入负担,肖某某之所以一直不同意离婚的真实原因,就是她担心离婚后自己不能继续经营餐馆,无法负担儿子的费用。
肖某某说这些时,俨然把我当成了一个可以信赖的朋友,一开始对我的敌意早已烟消云散。听到这里,我找到了解决本案关键点。次日,我通知姜某某、肖某某、姜母一起到法庭,通过对姜某某及其母亲的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他们均表示即使离婚后,也同意肖某某继续在该门市经营餐馆,肖某某支付姜母一定的门市租赁费。
之后,双方就离婚及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均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协议签完后,肖某某没了思想包袱,竟开着玩笑说对姜某某说:“待会我们一起去吃个散伙饭吧?”看着之前水火不容的两人,放下过去恩怨,握手言和,压在我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卸了下来。
(作者: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王娜)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