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央再次提出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的要求。如果没有记错,至少二十年前,这个要求就已经提出来了。但为什么二十年后,中央还在提这样的要求呢?我认为,法律文书说理性长期得不到提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忽视了“意”这个基础的理论环节。
表意,什么是意呢?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的所思所想。将这样的所思所想表达在法律文书中就是表意。随着表意的展开,理也就呈现在法律文书中了;如果意的表达受到的阻碍,法律文书就会呈现出不说理或说理千人一面的结果。一方面要求法律文书说理,另一方面又不鼓励法官表意。这是法律文书说理的现实矛盾。
表意为什么重要呢?因为世界上没有一本说理辞典,可以供我们在写作法律文书时摘抄其中的字句。法律文书中任何的说理都必须从表意中产生。可以讲,表意是说理的来源。这里需要注意:表意是说理的来源,不是理的来源。如果阻止了表意,也就断绝了说理的来源。
阻碍表意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习惯思维作怪。法院并不鼓励法官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往往以不是法言法语为由否定;二是社会上的冷嘲热讽。一旦法官作出不同以往的表述,就有人议论纷纷,更有鞭挞谴责者,使得法官不想表达真实意思;三是个别人肚子里没货。说理毕竟还得有理可说,如果理论水平有限,根本说不出什么道理,自然也就没什么意思可以表达了。
说理的过程可以分成四个步骤:(1)认识理;(2)表达意;(3)理解意;(4)明白理。
法官首先认识案件法律适用的道理(这里用的是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然后将所认识的道理转化为内心意思表达出来,以便为他人所知;他人理解了法官表达的意思;他人明白了其中的法律适用道理。通过以上四个步骤,法官将自己所认识的法律适用道理,传递到了他人的心中,完成了说理的过程。如果将说理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在法律文书中,就是法律文书的说理。
在这一过程中,认识理是基础。如果不能正确认识法律适用的道理,说理也就无从谈起了。认识了理之后,法官还需要将道理传递给他人,这就需要表达。道理在法官的内心当中,不表达出来就不能为人所知。同时,说理的效果必须建立在他人理解了法官意思的基础上。如果不能够理解意思,说理也就不可能产生效果。理解了意之后,他人也就能够明白法官所认识到的法律适用道理,从而判断案件裁判得是否公正,这就达到说理的目的。
最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一篇判决书公开以后,赢得了赞誉。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它表达了法官的内心意思。随着表意,说理性自然也就增强了。正是在叙述这些真实想法的过程中,法律适用的道理才能够呈现在读者的面前。
其实,法院内部在讨论某些案件时,各种观点、意思表达得非常清楚。可写到法律文书中,为什么这些意思都不见了,而只剩那些千篇一律的文字了呢?就是因为在说理的过程中,“表达意”这个步骤受到了阻碍。讨论案件就是大家在“认识理”。通过这样的讨论,正确地认识法律适用的道理,但到了“表达意”的步骤,也就是写作文书的步骤,却受到了阻碍。案件讨论过程中的各种道理都会被隐藏起来,没有写出来。他人阅读这样的法律文书,只能根据“残缺”的文字理解法官的意思,所理解得很可能就是“残缺”的意思。既然是残缺的意思,当然也就不能完全明白道理了。表意得不顺畅,阻碍了说理的进行。
表意也是法律文书二重属性的体现。法律文书是文与法的结合,它不仅是法律适用,还是文字表达。我们在重视它法律适用一面的同时,必须注意它文字表达的一面,尊重文章写作的客观规律。
“意”正是法律文书文字表达属性的体现。
在写作理论中,我国早就将“意”作为了文章的灵魂。三国时期曹丕就在他的《典论·论文》中提出了“文以意为主”。近代也有人形象地指出写文章“意犹帅也。无帅之兵,谓之乌合”。
法律文书虽然在法律适用的领域中使用,但它最基本的功能仍是写作者与阅读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所以,法律文书必须要首先遵循写作的基本原理,必须以意为主,必须由意来统帅。如果在重视法律适用的同时,不重视表意,那么法律适用的理也就无法顺畅地交流到阅读者那里了。说理更是无从谈起了。
格式是法律文书的基本特征。它与文意共同构成了法律文书写作的两大基石。它在规范法律文书,体现国家意志,避免低级错误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在增强说理性方面的作用却并不大。格式只能对一般化的问题进行规范,对具体的、个别的问题无法做出格式的规范。而真正需要说理的往往都是具体的、个别的问题。此时,格式就无能为力了。
二十年来,我们恰恰是希望以繁复而精巧的格式设计来提高说理性的。事实证明,收效甚微。除了让法律文书越写越长之外,似乎没什么效果,反而形成了堆砌材料的文风。法官将案卷中的内容誊抄进法律文书,而在真正需要说理的时刻,依然故我。我们应该认识到,以设计格式的途径来提高说理性,是不正确的。
炼意,只有抓住了表意,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才能不断增强,但仅有表意还不够,最终让说理有说服力,还需要炼意。表意就像璞玉,需要雕琢才能够成为精美的玉器。这雕琢就是炼意。
不是随便哪一个人,随意将自己的所思所想表达出来,就能有好的说理。法官必须锤炼自己的意,让自己认识到正确的理,表达出合适的意。炼意就像从火中去除渣滓,让火焰更旺;从水中去除污垢,让水更纯。
意有错误的意,有模糊的意,有矛盾的意,有不全面的意,有不适当的意。这样的意不会让说理有说服力。
意要炼得清晰准确。去除模糊不清的意,让意分出主次、层次,让说理繁简得当。
意要炼得合法。法律文书是适用法律的文书,合乎法律是最重要的标准。法官的意一定要合乎法律的规范思维。不合法的说理不会有说服力。
意要炼得合理。说理大多数情况下,说的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情理,法官的意要符合基本的情理才能有说服力。
意要炼得有高度。说理不是日常聊天。必须有理论高度。
意要炼得适当。不是说得越多越有说服力,有时简单,效果会更好。
炼意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我们在自己熟悉的审判领域中办案时,心中的意源源不断,但来到一个新的审判领域,却几乎一个字都说不出来。以往那些意都到哪里去了呢?很明显,因为我不熟悉相应的法律,所以没有什么意可以表达。可见,炼意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才能在心中有正确的法律适用之意。
炼意要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文化修养。法律不是空中楼阁,它与我们的生活紧密联系。说理中的理也决不仅仅是法理,更多的是人情事理。只有将这样的理说出来,才能让法律文书中的理清楚透彻。
法院处理的案件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法官必须要有一定的阅历才能对此感同身受,才能说出其中的道理。接触的当事人可能是普通的平民百姓,也可能是有一定地位的高官巨富。各种文化层次都可能遇到。他们的心态、行为方式都是不同的。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生活阅历和文化修养,才能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行为和思想。同时,裁判文书中的说理的阅读者是社会全体公众,没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文化修养,你说的理也很难让各个层次的人都觉得有说服力。
炼意要以公正为目的。炼意不是巧言令色,强词夺理。如果为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强找理由,虽然有时候自己觉得能够自圆其说,但那样表达出来的意必定是有破绽的,是没有说服力的。
炼意要有正确的态度。写作者的所思所想必须像一个法官,要认识到法律文书中意的表达的实用性,说理不是为了审美欣赏,而是为了解决纠纷。不能无病呻吟,为了说理而说理,不能卖弄学问,牵连枝蔓,进行无谓的学术探讨。要认识到表达效果并非是说得越多越好。有时候多说不如少说,少说不如不说。意在简洁的文字当中,同样可以达到最佳的表达效果。
(作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周恺)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