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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大信访案件立案请示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18 20:11:57


一、立案在立案过程中,要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意识及时发现有上访可能的案件。
二、对有上访可能的案件,立案坚持依法、慎重、报告的原则,加强领导和指导,力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对有上访可能的案件及时报请主管院长、院长,有必要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重大信访案件报请上级法院。
四、下列案件有信访可能引起上访,应及时报示:
1、在市、省、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群众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以及与市、区改革发展稳定关联度较高的案件;
3、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起诉的系列案件;
4、集团诉讼案件;
5、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等改革大局密切相关,涉及多重利益关系的案件;政府及所属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划转过程中的争议,及因企业改制引起职工安置争议;
6、申请集中、连片反诉的案件;
涉及企业经营自主权,直接影响企业职工的利益,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案件;
7、农民联名告状,要求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8、被告人侵财犯罪已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案件;
9、出租经营权纠纷案件;
10、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案件;
11、企业职工下岗或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争议;
12、发包企业为完成一定生产销售月标,与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的月标责任合同,在履行中引发的争议;
13、因拆迁引发的纠纷;
因劳动争议、工伤及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签订结论不服引发的争议;
14、以合同形式向不特定人员集资引起的纠纷;
15、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新类型案件;
16、其他法院不易受理或不能执行的案件;
17、其他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
五、对不能受理的案件必须做好引导、指导工作及法律释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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