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是党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提出的要求,也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两种基本价值相互作用中对新闻媒体的定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报道、理性地评说,客观地进行案件报道、法治宣传和舆论监督,最大限度地从多维度追求公平、正义。
媒体报道案件具有监督司法审判、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如果过度炒作,超越合法合理的界限,则会误导舆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或披露或评论是现代法治社会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即舆论监督。在我国,倡导“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媒体挖掘和传递案件背后的事实真相,弘扬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
在每年法院审理的上千万件案件中,被媒体报道的案件屈指可数,但是,这些案件常常引发舆情,社会影响、法治意义深远。在个别“不当”报道中,法院依法享有的独立审判权、权威性受到“侵害”,甚至牵制了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在药家鑫案件中,原告方代理人通过炒作药家鑫的所谓“军二代”、“富二代”身份,引爆网民的关注与不满。其微博、博客中“杀药家鑫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等煽情和有攻击性的言论,成为不少媒体报道的焦点。数万网民、数百份民意调查、上百家媒体争先报道,其中不乏激愤情绪淹没了理性思考,伦理道德判断替代法律分析,最终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药家鑫案个案被公共化,激发成一个时期的重大舆情。还有张金柱案、李昌奎案、李启铭案、彭宇案和我爸是李刚、陈永洲事件等等,这些案件本身涉及的法律规则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往往不是媒体舆论关注的重心,部分案件的最终判决超出一般情况下的预期判决。
在司法改革实践中,司法活动出现的一些问题或矛盾一度成为媒体、社会公众舆论的焦点,这是法治建设的一个必有的过程。在无孔不入的网络传播时代,日益增多的网民“积极”参与信息的生产、创作和散布,容易在不明真实情况时对某一重大案件做出快速而激烈的反应,或为市场效应或为某一私利,个别媒体迎合甚至利用公众激情公愤,加之缺失法治专业知识,报道的事实片面、夸张乃至失实。部分媒体在不同程度上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或定性或定罪定刑等,在一段时间里有愈演愈烈之势。翻阅近几年的报纸,不乏长篇累牍的个案报道,突破了法律规定和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原则,误导了舆论,影响甚至干扰了司法的审理活动。
媒体舆论介入案件审判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建立良好的执法和舆论环境需要培养并提高全社会法治信仰,理性对待法治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或者案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且国民素质参差不齐的发展中大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字面上的变化,让每一个人的安全感得到法治的承诺”。但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要求担任舆论监督和导向的媒体必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对待法治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或者案件,规范地进行报道、舆论监督。
“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绝不是天性而是舆论。”(卢梭语)自诩“主权在民”的法治国家日本也发生过舆论制约案件审判的事例。在袴田事件中,“一个是报纸的报道。另一个是‘已坦白交代’所营造的特殊氛围以及莫名的压迫感”,迫使最初倾向判无罪的审判长熊本最终转为支持袴田有罪。“袴田凶残的罪行”舆论加强了法官内心“有罪”印象。美国最高法院把十大有争议的法庭判例之一萨姆·谢帕德谋杀案的媒体报道形容为“乱哄哄的疯人院”。该案再审无罪时,辩护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五卷载有倾向性内容的剪报,作为谢帕德受公平审判权利被侵害的证据。大法官克拉克代表法庭陈述意见时说:“一个负责任的新闻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特别是在刑事案件领域……从这个案子,我们看出对于未决案件的不公正和有偏见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了——不仅应该受到规制,而且应该受到责备和法庭纪律的处罚。”这类“乱哄哄的疯人院”式的案件的报道在奉行“公平、公正、真理”的美国司法界不止一次地出现过。无论中外,媒体不当报道进而影响司法活动公平公正是存在并被公认的事实。由此可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指导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构筑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法治信仰带有普遍的世界性意义。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存在一些问题或矛盾的时期,如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崛起和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与法律质量不甚理想的矛盾(江必新在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的讲话),媒体规范报道,用法治理念、有程序规则地引导舆论导向,重点培育法治精神,使之为一种生活、工作方式和共同信仰,营造一个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形式合理性来实现社会正义的舆论环境,尤为重要。
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有节制的报道、理性的评说,理解、尊重司法权,营造理性的客观公正的舆论环境
2014年初,新浪传媒在微博上发起“关于媒体案件报道规范的承诺”的讨论。不少主流媒体积极响应,达成共识。媒体自觉地走进法治走进规范,规避案件报道中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影响,完善媒体法治报道责任制度。
无论是国际公认的新闻职业规范,还是我们媒体报道案件时执行的法则,都要遵循新闻工作、司法工作的规律,客观报道,谨慎评论。这样,才能做到报道不越位,才能与司法机关合作有效,实现相互间的良性互动。以新近发生的复旦投毒案为例,从媒体在案发到侦破再到二审中的活动,做一具体探讨。
第一、报道主题必须切合案件本身的实质性问题。深层次的主题把握是媒体报道的灵魂。要求媒体客观、真实而深入采访分析,反映出主要事实或重要问题。复旦投毒案从立案到一审,教育、凶杀、人性、制度、社会等等均成为爆炒的主题,导致公众舆论忽左忽右,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涉案当事双方“猜疑与不满的升级”,也制约着司法工作的进程。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媒体报道案件的主题必须将其中涉及的“法治”价值观、法律判断标准告知社会公众,旗帜鲜明,惩恶扬善。媒体导引下折射的社会百态超出其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
第二、案件报道的时间节点。案件是引发争议或因为违法乱纪行为而进入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选择恰当的报道时间事关重大。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是一个根本原则。报道时机不当可能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甚至产生错误性诱导,混乱公众的法治观念,影响公众心目中的司法权威。复旦投毒案侦破阶段,媒体即时介入,满篇推理,探究投毒方式、动机,发布评论。而在审判阶段,媒体猜度、主观臆想地“推定有罪”,再现所谓的“未审先判”。“未及终审宣判,检方提供的审讯口供、抽丝剥茧的报道评论,已经把林森浩打上了重重的舆论标签——人性泯灭、高分低能、与现实社会格格不入的投毒者”。
第三、案件内容的报道必须把握得当、尺度精准。2013年4月复旦投毒案发到2015年终审维持死刑,媒体舆论几度反转,从作案手法推测、人性险恶等转而关注原被告家属、学校甚至公安法院和律师等等。个别媒体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准则,涉嫌违法传授犯罪方法等。这不但干扰司法调查、司法审判,也让媒体自己深陷“自说自话”的谎言中失去公信力。
第四、适用的法律专业用语必须准确无误。复旦投毒案中,一些媒体或公众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发表许多不当言论。被卷入“律师风波”的一位律师无奈地感叹:刑事辩护是一个比较专门的法律领域,弄懂基本常识和概念的情况下再发表意见比较妥当。在嘈杂中,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新闻职业精神的《人民法院报》发出“复旦投毒案:让司法的归司法,舆论归舆论”呼声,提出:“处理具体个案时,舆论界和司法界都应有‘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的共识”。案件报道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要遵循必要的法律理念,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合乎法律的程序。
第五、报道案件的语言必须合法、理性、严谨。媒体应该避免用主观色彩强烈的形容词和副词或者其他文学化的语言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庭审言行做煽情化、娱乐化的描写。复旦投毒案中,血腥、悲情、仇恨、无助、穷富悬殊等带明显情绪的煽情字词见诸报端。扭曲的灵魂、漠视生命的心、深仇大恨、杀人恶魔、丝毫没有羞愧之色、大言不惭、诡辩等等言辞都有可能构成新闻侵权。
第六、案件的评议必须客观公正、合法合理、平衡中立。某报评论文章从复旦投毒案联系到校园里发生的多起投毒案、杀人案,“中毒”的青春,互害和自残,一度引发众口喊杀。及至二审时,尊重“复旦投毒案”独立审判空间,理性分析的声音成为媒体报道主流,评论趋于理性。“公众和舆论则逐步理解、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空间,以有节制的报道、理性的评说,营造理性的舆论环境”(见《人民日报》)。而法院排除外界诸多非法律的因素干扰,依据事实终审裁判。“法治是最大的赢家”。
第七、标题设立应精准揭示或提示案件事实,不得偏离正面角度。复旦投毒案应为“林森浩投毒案”,不少媒体却把个案冠以“复旦投毒案”并作为标题出现,有失专业水准。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应就事论事,切忌放大、走偏或误解案情本身的真实意义。还有些媒体把案件报道当做小说来写,在标题制作上煽情、故弄玄虚或哗众取宠等,如《与自己的战争—— 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同宿舍神秘第三人失踪》等,如若不当则会涉嫌侵权。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充斥舆论场的情绪化心态应该复归理性,媒体(也包括舆论场)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精神,用法治思维指导的法治方式,才能厘清新闻事件尤其是案件的真相,要有效地引导公众,树立司法和媒体公信力,广泛集聚推动法治建设正能量,为维护法治权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