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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出版书籍交易和法律管制

  发布时间:2015-07-01 14:45:27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出版业得到飞跃式发展的时期。宋朝在印刷术上随着雕版印刷技术的成熟,特别是在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后,让书籍刊印效率极大提高。宋朝雕版印刷技术的成熟,让书籍成为一般商品。书籍出版的平民化,让整个社会知识与信息传播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影响着国家对社会舆论控制、改变着知识传播的路径和知识产生阶层分布。为了实现对出版业和书籍交易带来的社会舆论的社会治理,宋朝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管控。

  宋代出版系统

  宋朝出版系统可以分为国家与民间两个不同系列。国家体系中以国子监为中心,加上中央各类文化机构,如崇文院,元丰官制改革后的祕书省等。宋朝国子监作为国家最高教学与文化机构,承担着国家层面上的出版任务。民间出版体系是各类书坊,书坊在宋朝集出版与书店功能于一身。

  国子监及地方教育机构是国家法定出版机构。宋朝国子监承担着国家级的图书出版,地方各级政府中教育部门是地方书籍出版法定的部门。宋朝国家出版机构主要出版以下类别的图书。

  刊印出版国家制定的重要法律。宋朝公开刊印制定的法律,让法律能在全国广泛传播,宋朝每次制定重要法律都在国子监等机构雕版刊印发行,最有名的是《宋刑统》。这成为宋朝法律颁行的通用模式,以致在法律制定后常有“雕印施行”、“雕印颁行”等规定。熙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规定:“自今颁降条贯,并付刑部雕印行下。”(本文没有特别注明的皆引自《宋会要辑稿》)这样把国家法律颁布后公开印发法定化,改变了中国古代法律知识传统的方式。宋钦宗靖康元年七月二十八日下诏吏部将中央各“曹条例编集成册,镂板印卖”。宋孝宗时把新修订的乾道敕令格式及各类法律雕版发行。这让宋朝法律知识得以在民间大众中广泛传播,改变了司法诉讼中民众与官吏的法律知识结构。

  刊印四书五经及注疏等经类,国家认可和编撰的各类正史,国家认可的礼制仪规。宋朝国子监等中央文化教育机构通过对重要书籍标准化雕刻后向全国各地发行国家标准版的书籍,让古代重要典籍成为一般民众可接触的书籍,也让经典著作统一化。宋朝国子监在出版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景德二年五月宋真宗在视察国子监时问国子监官员邢昺:“书板几何?”邢昺回答:“国初印板止及四千,今仅至十万,经史义疏悉备。曩时儒生中能具书疏者,百无一二,纵得本而力不能缮写。今士庶家藏典籍者多矣,乃儒者逢时之幸也。”从这里看,宋真宗时国子监已经有印版十多万,经史类书籍都有标准印版,让民间可以购书到校对精良的经史书籍,一般读书人能大量购书藏书。国子监公开出版书籍成为其重要收入。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九月十五日规定:“国学见印经书,降付诸路出卖,计纲读领,所有价钱,于军资库送纳。”当然,从史料看,国子监主要刊印出卖的书是经类、宗教类和技术类书籍。天圣三年二月国子监公开说中书省要求“《文选》、《六帖》、《初学记》、《韵对》、《四时纂要》、《齐民要术》等印版,令本监出卖”,但国子监提出“《文选》、《初学记》、《六帖》、《韵对》并抄集小说,本监不合印卖”。即这些书籍他们不能专印出卖。天禧五年五月七日国子监官员刘崇超上奏称国子监专有“经书六十六件印版”,即有六十六套经史类书籍的完整印版。天禧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宋真宗要求国子监雕印《四时纂要》、《齐民要术》给全国各地劝农司作为指导农业的技术书。宋朝国家还校对出版大量军事理论书籍和大量佛教、道教书籍。

  宋朝民间私人出版事业十分发达,大量图书得到及时出版。民间出版主要特点是适应社会需要,在出版上体现出很强的时代和社会需求特点。宋仁宗景祐四年十月十七日官员李淑奏称科举士子“多取别书、小说、古人文集”,于是“近日学者编经史文句,别为解题,民间雕印,多已行用”,他提出“自今应考试进士,须只于国子监有印本书内出题”。从这里看,由于科举考试有需求,所以民间就出版各类针对科举考试的应试书。科举考试还催生了民间出版者大量创制新的科举考试指导书。宋徽宗大观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淮南西路负责教育的官员苏棫奏称:“今之学者程文,短晷之下,未容无忤,而鬻书之人急于锥刀之利,高立标目,镂板夸新,传之四方。往往晚进小生以为时之所尚,争售编诵。”而且还出现新的编书体例。政和七年七月六日有官员奏称:“书肆私购程文,镂板市利,而法出奸生,旋立标目,或曰‘编题’,或曰‘类要’。”宋宁宗嘉定十六年七月十日国子监博士杨璘奏称民间书坊为适应科举考试的需要,把经子史按事类分类,把州县考试题目专刊成小册子,称为“夹袋册”。此类应试书一出版,“士子高价竞售”。国子监太学博士胡刚中等也奏称:“近来场屋违戾,书坊规利,撰印小册,名曰夹袋”。当然,民间也会出版各类奇书。说明民间出版业的兴起和书籍交易市场的发达让书籍出版更加丰富,促进了各类知识的发展。

  宋朝书籍交易的特点

  出版业的兴起让书籍交易成为宋朝知识传播的重要途径。宋朝书籍交易可以分为国内交易与跨民族、跨政权间的两类。宋朝国内书籍交易有四种:新闻类出版的发行;国内著名官员文集和各类笔记小说;科举考试的应试书;经典、技术和宗教类书籍。宋朝在与北方辽金、西北西夏和诸蕃、西南大理和罗殿鬼诸国以及海外诸国的交易中存在大量书籍交易。由此国家在书籍交易法律管理上分为:在国内主要是限制不良图书和影响国家政治稳定的书籍出版销售;跨民间与政权间主要是限制含有国家军事、边防和政治信息的书流出。宋朝书籍印刷的发展,让国家政治信息传播速度加快,构成了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信息传播技术革命而形成新的舆论局面。宋朝国家正式发行的官方各类政治事件的通报,称为“朝报”,民间出现传播速度更快、更具时效性、情节性的政治事件报道,即专门刊印出版各种政治新闻、政治传闻的民间政治、社会事件的出版物,称为“新闻”。对此,赵昇在《朝野类要》卷四《法令·朝报》中有记载。从两者兴起可以看出,宋朝政治出版物的发达,构成了国家社会治理中的难题。宋朝大量图书交易是与周边少数民族和地区进行,宋朝向少数民族贩卖图书的主体是民间书坊和商人。

  国家法律规制种类

  书籍的出版和交易的兴盛,让宋王朝不得不在保护国家政治安全、知识信息,特别是皇帝利益下制定了大量法律,对出版和书籍交易进行法律管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规定一些图书由国家法定出版,禁止民间出版。从宋朝法律看,这类图书主要涉及天文、占卜、谶纬、方术和教法,国家钦定的经史、法律类书籍。至道三年十二月下诏国子监雕刻的经书“外州不得私造印版”,即地方不得出版销售。政和三年八月十五日有官员上奏:“访闻比年以来,市民将教法并象法公然镂版印卖。”按《军马敕》规定:“诸教象法誊录传播者杖一百。”嘉泰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随州知州赵彦卫奏称:“史馆成书,有《三朝国史》、《两朝国史》、《五朝国史》,莫不命大臣以总提,选鸿儒以撰辑,秘诸金匮,传写有禁。近来忽见有本朝《通鉴长编》、《东都事略》、《九朝通略》、《丁未录》与夫语录、家传,品目类多,镂版盛行于世。”这里指出大量宋朝史书在民间公开出版买卖。他提出对这些私史,要“尽行取索私史,下之史馆,公共考核,或有裨于公议,即乞存留,仍不许刊行。自余悉皆禁绝”。禁止民间出版各类本朝私家撰写的史书。

  对民间的各类出版物由国家专门机构和人员审查。从具体法律看,主要是针对官员出版的各类文集,特别是涉及政治问题的文集。庆元五年正月十七日礼部尚书黄由等奏称:“凡书坊雕印时文,必须经监学官看详。”明确指出民间出版书籍时要由当地教育官员审查,原因是民间为了提高出书的销售量,往往借用名人说事,或篡改事实。绍兴十五年七月二日两浙东路安抚司司马伋奏称:“建州近日刊行《司马温公记闻》,其间颇关前朝政事。窃缘曾祖光平日论著即无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说。”绍兴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太学官员孙仲鳌奏称:“诸州民间书坊收拾诡僻之辞,托名前辈,辄自刊行”,提出“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版”,即要由官方人员审查后才能刊印出版,若违反,要受处罚。景祐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有官员奏称驸马都尉柴宗庆刊印自己的《登庸集》,被人攻“词语僭越,乞毁印板,免致流传”,被下令“宗庆悉收众本,不得流传”。从此事件看出由于事先没有交官方审查,导致出版后不合国家要求的书籍要被全部收回。

  对涉及民族与政权间的书籍交易,主要是防止国家军事知识、地理信息和政治争议等信息的外传。宋朝时周边少数民族通过购买宋朝出版的各类书籍让自己的政权在制度建设上得到发展是一种常态。对此,大观二年三月十三日规定:“访闻虏中多收蓄本朝见行印卖文集书册之类,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元祐五年苏辙出使辽国,看见宋朝“民间印行文字多以流传在北”,于是奏后礼部立法规定:“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祕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这成为宋朝对跨境和跨民族间书籍交易的重要法律。当然,宋朝国家禁止的是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书籍,一般书籍,特别是经类书籍是不禁止的。宋神宗元丰元年四月规定:“诸榷场除九经疏外,若卖余书与北客,及诸人私卖与化外人书者,并徒三年,引致者减一等,皆配邻州本城,情重者配千里。许人告捕给赏。著为令。”天圣五年二月中书门下就奏称说雄州榷场商旅互市后,大量“皇朝以来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由于文集中“多有论说朝廷边鄙机宜事”,于是国家规定:“自今并不得辄行雕印,如有合雕文集,仰于逐处投纳一本附递闻奏。候到,差官看详,别无妨碍,降下许令刊板,方得雕印。”康定元年五月二日下诏称:“访闻在京无图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板鬻卖,流布于外。”从宋朝对书籍出版和交易限制的中心看,主要是防止涉及国内军事、边防等事务机密外泄。绍熙四年六月十九日有官员奏称对于“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漏泄”。要求严格禁止出版。嘉泰二年七月九日盱眙军查获戴十六等“本朝事实等文字欲行过界故也”案件。嘉定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官员奏称有人出卖《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到北方金朝。这些书是龚日章、华岳上奏文集,其中大量涉及边防事务,于是“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龚日章、华岳文字尽行毁版”。当然,对于那些不涉及边防军务机密的书是可以自由出版贩卖的。淳熙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下令各地禁止印卖考举人的时务策,给事中施师点上奏指出民间书坊所印的时文,如诗、赋、经义、论,仅因题而作,不及军事机密等是可以出版交易的。

  禁止民间出版各类影响社会安定的书籍。宋朝由于出版业的发达,各类宗教团体、社会组织往往通过印发不同出版物传播自己的思想,对国家的管理构成了破坏,于是只好禁止。北宋政和四年八月三十日称河北地区州县多有传习妖教的。这些组织通过大量发行自己的书籍进行传播。“闻别有经文,互相传习鼓惑致此,虽非天文、图谶之书,亦宜立法禁戢”。淳熙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有官员奏称广南诸郡有人传播邪教,于是下诏广东西路帅司把“师巫文帖并传习妖教文书,委官限一月根刷拘收毁抹”。这类出版物在宋朝成为影响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构成了大量不良出版物,成为国家法律禁止出版和交易的对象。

  对涉及国家机密事务“传报”出版物进行规范。宋朝公开出版各类时政要闻的“传报”。各级官员和民间人士出于各种原因,都想了解中央各类政事时务的最新消息,于是民间版的“新闻”传报十分活跃。这些人为了获得信息,往往通过各种途径探听国家时政信息。宋朝中央专门设立刊发传报的机构——进奏院,其职能是:“总天下之邮递,隶门下后省。凡朝廷政事施设、号令赏罚、书诏章表、辞见朝谢、差除注拟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条目,具合报事件誊报。”建炎四年闰二月十二日规定,进奏院如将不合公开的时事政务擅自公开或录与其他探听人,“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并重作施行”。此外,进奏院在发行中央各部门时政新闻时没有得到各部同意就出版发行会造成新闻不实,或秘密泄露,乾道六年八月十九日尚书省称:“近来进奏院辄于六部等处抄录指挥,又将传闻不实之事便行转报,深属未便”,于是规定中央各部的新闻要由左、右司将中央各部合报信息写录成定本后,报宰相审查后再转给进奏院写入传报发行。“如违,依听探传报漏泄法科罪”。

  宋朝随着印刷术的进步,书籍交易的发达,让国家面临了新的舆情形势,为此,国家进行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构成了中国历史上对新媒体形势下舆情法律治理的时期。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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