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枉”未必非得“过正”,法治现代化与法治本土化的碰撞并不意味着对立路线的抉择,一定要非此即彼、水火不容才行。应该能找出一个平衡点,容得下彼此的表达、交流、扬弃,乃至共同发展衍化。所以哪怕是法治现代化的忠实拥趸,在面对法治本土化资源之一的法制史材料时,也大可不必急于表明立场,不屑一顾,全盘鄙弃。何如静心反思一二,是否就真的毫无价值可言——比如古代中国流传下来的那些绝妙判词?
从三则婚姻案判词谈起
先看第一则判词:“才子佳人两相宜,致富端由祸所基。判作夫妻永偕老,不劳钻穴窥于隙。”案情很简单。明代一对青年男女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竟私下自由相恋了。现在看来压根儿算不上什么事,在当时却违背伦常,构成礼法上的大事件,按律应予严惩。女方家长发现后,即行扭送男青年见官了断。法官叫王刚中,倒是个妙人,见男女双方十分登对,便持宽容态度,有心玉成此事。他当堂命题作诗,见二人果有相称才气,于是也跟着诗兴大发,赋诗一首判结该案。
再看第二则:“准准准,准你嫁夫君。去禅心,超梵心;脱袈裟,换罗裙,免得孙(僧)敲月下门。”原来是清代一位妙龄尼姑与孙姓男青年相恋,意欲还俗成亲,又担心物议沸腾,便一纸诉状请求公断。法官啼笑皆非之余,动了恻隐之心,大笔一挥,写下一篇充满人文关怀的幽默判词。第三则判词最为简短,只有三个字:“准!准!准!”法官所准许的,是清代一位寡妇再嫁的诉求,“翁壮叔大,瓜田李下,嫁与不嫁?”诉与判,两下对照,可谓相映成趣,成就了一段法制史佳话。
古代中国流传下来的绝妙判词不在少数,本文仅有针对性地采选了三则婚姻案判词,作为领略其超越性之美及本源性价值的切入点,且主要着眼于个中所折现出的文采风流和效果思维。
法官的文采风流
子曰:“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文采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时空,一篇文章倘若言辞乏味,纵然内容不无可取之处,也绝不可能流传久远。裁判文书既为文章一类,此理亦然。前列三则判词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界限,流传至今仍能被人津津乐道,法官的文采风流不可或缺。
然而,文采风流不是与生俱来,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速成,它离不开长期的文学浸润之功。古代以文章取士,法官们大多熟读经典、精通诗赋,文学已成为必修的人格素养。现代法官则多有误解,以为文学诉诸情感,法律倚重理智,法律与文学本质对立、冰炭不容。却不知近世以前,法律传统无分中西,均在法理的阐发中糅合了比喻和叙事,如西汉董仲舒春秋决狱、圣经故事等。而比喻和叙事正是文学文本的基本手法,以之营造语境和时序。因此,法律与文学的对立仅仅是历史语境上的,无关乎本质。
只不过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文章,特别是到了司法高度专业化的今天,裁判文书自有其特殊目的,即服务于法律问题的正确理解及公正解决。文章有此特殊目的,则必有既定内容和特殊范式与之相对应。在此特殊范式下,法官的文字应当逻辑严谨、分析透彻。但这样的文字并不必然排斥文采。
所以法官在遵循特殊范式的前提下,适度创新,尝试融入自身的个性风度,努力使裁判文书文学化,并不能说不成其为一场美丽的误会。而法官要想在既有范式中突破创新,必得下苦功吃透悟通既有范式才行,才能方圆之内自成天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法官的效果思维
前列三则判词除文辞精短、意蕴深长外,另有一个共通点,即注重社会效果的思维模式。无论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还是尼姑还俗嫁人、寡妇再嫁,均有违礼法民俗,办案的法官们却不呆板僵化、拘泥于道德教条,而是抱以宽容、怜悯、同情、恻隐之心运用手中的裁量权,酌情处理,追求一个能让社会良心接受的结果,达致了实质上的公平正义。那么,面对事实和法律,法官该如何思考?
大陆法系法官严格遵循三段论的形式理性,通俗化的表达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英美法系法官严格遵循历史先例,通俗化的表达是“相似情况下相似的判断”。后来逐步形成了一种法律实用主义的思维模式,认为法律推理三段论是法律上的机械论,遵循先例则是用僵死的历史处理当下的新鲜事物,简单地严格遵循三段论或先例,其实是以司法理想遮饰司法实践,都不符合法官的实际思考路径。从而得出结论说,法官应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和社会利益,创新地适用法律。诚如波斯纳评价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型法官:“在法律中,同在艺术中一样,创新者对该领域之演化有更大影响力。”
可见,法律实用主义的思维模式就是注重社会效果的思维模式。效果思维不是机械地驱驰思维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从原因到结果,不敢稍有逾矩。相反,在遭遇情与法的冲突困境时,它要求法官跳出由大小前提构成的方圆,学会站在一般人的立场,试着先去看看什么结果才最可能是恰当的,能够符合民众的法预期,顺应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待权衡好了不同价值的取舍,再从结果出发寻找原因,也即目标先行,途径和理由后至。
征之现代中国语境,理解法官如何思考,还可以继续深入细化一下,把握法官的司法角色的司法思维、社会角色的社会思维。司法角色的司法思维前已述及,毋庸赘言。社会角色要求法官尊重民间风俗习惯和传统伦理,不就案办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