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7月9日电 (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孙 涛)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原支队长胡琪忠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查明,2009年3月19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西鹅路工程项目红线图内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征收。5月18日,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委托柳州市日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拆迁公司)负责上述项目的动迁、测绘核算、与被拆迁对象签订补偿合同、转付补偿款等拆迁工作。7月,城投公司、拆迁公司按照规定,由林剑、李达明等(二人均另案审理)对拆迁范围内张明安(另案审理)所有的一处无证厂房进行测绘评估,经核算补偿金额共计280多万元,张明安认为补偿金额太低,拒绝接受。
2011年6月,樊异伦与刘宣余(均另案审理)提出,可对刘宣余持股的柳州市农旺科技开发中心(简称农旺公司)承租张明安的上述厂房进行抢建,以骗取拆迁补偿款。后樊异伦找来被告人胡琪忠等人完成抢建工作。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款,胡琪忠等5人还购置了一辆15.6万元的丰田轿车送给林剑,林剑予以收受。
2012年4月,在林剑、李达明的共同安排和帮助下,上述厂房以农旺公司的名义得以重新测绘评估,并获得补偿金额520多万元,胡琪忠等人实际获得24.484万元。经鉴定、核算,上述厂房的抢建部分共骗取、非法获得拆迁补偿款140多万元,致使国家遭受巨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琪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抢建的房屋等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仍伙同他人以共同实施抢建、隐瞒抢建的事实等方法,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40多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胡琪忠伙同他人,为获取上述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林剑财物15.6万元,构成行贿罪,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胡琪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退出原所掌握的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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