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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运柴油入境 逃税8300余万元

盐城11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27 09:18:15


    盐城7月24日电  11名被告人严密分工,租赁海油船至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从境外船舶上驳载柴油偷运入境销售,先后偷逃税款8300余万元。今天上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该起特大走私柴油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周某等11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租赁“顺开228”、“元翔168”、“宇顺108”等海油船并雇佣被告人唐某、吴某、周某等人负责驾驶上述海油船至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东经123至125度、北纬31至33度),从境外船舶上驳载柴油,过驳后在未办理任何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偷运入境。经被告人唐某联系安排,上述海油船将走私柴油运至江苏浏河志兴码头过驳给内河油船转运至兴化市境内,在兴化江海公司码头和被告人吴某负责管理的兴化市港务有限公司城南码头,部分走私柴油由被告人周某、唐某销售给翟某、李某等人,大部分走私柴油由邱某、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油罐车运至内地销售。

    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决定将走私柴油入境地点转移到大丰市境内。被告人周某杰、顾某、吴某等作为“顺开228”、“元翔168”、“宇顺108”海油船负责人和船长,继续受被告人周某指使到东经123至125度、北纬31至33度附近海域,从船名为“KAIHATSU MARU”的外轮油船上过驳台湾柴油偷运入境。被告人周某、顾某共同出资购买“江苏液1076”内河油船、被告人周某承租“俞垛油828”内河油船用于走私柴油的临时装载和存储。

    2013年9月22日,“顺开228”海油船及“江苏液1076”、“俞垛油828”内河油船在大丰市王港河码头过驳走私柴油时,被盐城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现场扣押三艘油船及船上柴油825.740吨。经鉴定,从三艘油船上查扣的柴油均符合0号柴油国标。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从2013年5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等人共走私柴油42717.936吨,偷逃国家进口环节应缴税款83062475.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运柴油入境,偷逃国家进口环节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从作用以及参与偷逃应缴税款的数额、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施兆军  王  峰)

责任编辑:张晗琨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7/25/content_100483.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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