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龙沙区人民法院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7 08:5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规范化管理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任务是促进科学管理,以达到节约开支、防止浪费,保证机关的正常办公和审判工作需要。
第三条  本规定所讲的办公用品系指发给个人使用管理或者发给部门共同使用管理的文化、卫生、生活用品。
第四条  本院各部门及全院 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第二章   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保管
第六条  全年所需办公用品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经过调查研究,编制年度预算,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七条  预算购买办公用品,必须事先请示主管院长,经过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  购买办公用品时,对同质量的用品要买价格最低的;对同一价格的用品要买质量最好的。
严禁采购人员与销售单位定点挂钩,损公肥私。
第九条  购买高档商品,要经主管院长与办公室主任亲自检质,否则不准采购人员擅自购买。
第十条  购买办公用品时要根据市场行情,涨落趋势确定购买 的数量,要节约开支,防止积压。
第十一条  购买办公用品的发货单必须写明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否则不予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购回的办公用品经由办公室主任检质、验收。质量不合格的用品要退回销售单位,数量不足的,采购人员要负责补足。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要设专库专人保管,注意通风防潮,防止虫咬鼠盗、霉烂变质。
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要建立实物帐卡,完善出入库手续,做到收支有据。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每半年盘点一次,出现帐物不符时,要查明原因报主管院长处理。
第三章   办公用品的请领与发放
第十六条  本院各部门年终前要向办公室送报下年度需办公用品计划,做为办公室安排全年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部门根据办公室核定的指标请领。长期和永久性使用物品(如计算器、打号机、订书器、剪刀等)实行以旧换新。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临时请领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
第十九条  请领特殊用品,需外出单独采购的,要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发放办公用品要登记入册,并由请领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保管办公用品人不得私自发放办公用品,请领人也不准擅自到仓库随意拿取。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品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人员多少确定指标,实行定额控制。
定额的确定由办公室会同各庭室领导,共同研究确定。确定后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办公用品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放给个人使用的低质易耗品,要注意节约,防止浪费;长期或永久性使用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十四条  发给部门公用的办公用品(如打号机、印刷机等),要由各部门统一管理,责任落到人头。
第二十五条  个人使用的各类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准送人或私用。公用物品个人借用需经部门领导批准 ,用后及时交回。
第二十六条  对办公用品要做到专物专用,可代替使用时,不准损坏原物的使用价值。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按办公室下达的指标,实行超支不补,节约归部门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节余部门加分,超支部门减分。
第二十九条  对以旧换新的公用物品(剪刀、计算器、订书器、打号机、暖瓶),如果丢失损坏无法确定个人责任时,由同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赔偿,由财务从个人工资

扣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文化用品包括:笔、墨、纸张、刀、剪、锥、夹、针、绳、胶水;办公设备:桌、椅、板凳、卷柜、沙发、图板、电话、微机、打印机、复印

机等;卫生用品包括:帚、拖布、水桶、痰盂、地毯、拖鞋、脸盆、盆架、纸屡、灰缸、毛巾、肥皂等用品;生活用品包括:暖壶、茶杯、装饰镜、花、茶几、茶盘、

电灯、衣挂等用品。
本条未列入品名可根据其用途列入相应的类别。
第三十一条  短期使用物品是指一次性使用或者使用寿命在一年以内的用品;长期使用物品是指使用寿命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用品;永久性使用物品是指使用寿命在十年

以上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高档产品是指单位价格在五百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或者指定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并报办公室备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