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析法之历史辨法之精神

  发布时间:2015-07-28 13:50:50


《法辨:法律文化论集》,是梁治平先生1985年~1988年间写就和发表的部分文章,集名出自梁治平的《“法”辨》一文。作为字、词,中西方历史上的“法”,以及作为与社会现象的“法”是有别的,甚至是有本质性的区别。梁治平认为,历史决定着观念,观念又左右着历史。至少在历史上,中国的“法”并不等同于西方的“law”,而概念之别的背后隐含着中西方世界观、价值允和秩序的异同。所以,对“法”的研究不能脱离文字、语义、历史、社会等诸多因素。反之,用现人匠、西方的“法”来套用、理解古代的“法”,就会“蔽于现象、流于肤浅”,或“仅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遑论辨别不同文化中‘法’观念的基本异同了”。

  “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对“法”的研究或辨析也是如此。“对于传统,无论我们所采取的态度是批判的还是创新的,弄清楚传统及其由来总是必要的前提,而这需要我们以冷静的做学问的态度去看待历史和现实。”一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的研究也是“历史的”和“比较的”,唯独不是思辨的。我无意建构体系,也不愿被“理论”束缚了手脚。其中,仅其在《法辨:法律文化论集》中的洞见,就不仅仅局限于书斋里的研究,还包括倡导跨学科研究。比如,法与文化的比较,法与礼的关系,古代法与现代法的发展与差距,以及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等,尤其是把人治与法治的治理模式置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不但使我们对中西方法律文化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奠定了《法辨:法律文化论集》在法学理论研究、法律史研究以及比较法研究、甚至立法实践上的学术价值、文献价值和应用价值。

  一切都是历史,一切都是当代史。传统之于我,“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同时还是个历史地存在的现在。”一如梁治平先生在《“法”辨》一文中所言,从严复的遗著《法意》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西方近代思想和法律制度被大量介绍到中国。正是由于这些先辈们的不懈努力和大胆实践,古老的中国才真正的接触到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制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观念的革命已经完成。相反,“有必要进行一场观念的革命……自觉认清我们于无意中承接的传统,尤其是认清这种传统对今天的影响。”这里,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未来亦是如此,既然它直接取决于我们今天的认识和努力,它就不能不带有历史的印记。”

  “为了自由,我们作为法的奴隶”(西塞罗),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的权利”(孟德斯鸠)。这里,“法”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个人,还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这是近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却不是古代汉语的“法”,至少很难译成“Jus”——权利、自由、正义等法意,在中国古代社会不但是陌生的,更谈不上以法律来保证它们的实现。“在中国,法律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它几乎就是刑的同义语。”而今天的“法”,显然不同于古代“法”字的含义。

  历史往往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专横的权力、暴虐的法律,以及因权力腐败而沉沦的人性,这些都是‘人治’之下最常见的现象,并无中西之别。”一如梁治平所担忧的,“法”一旦返回到刑,“人治”之下“法”必然占据历史的舞台。诚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就事物的性质来说,权力总倾向于无限制的扩张,除非有某种合理的政制,法律的藩篱将被摧毁,自由也将荡然无存。”就此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应当是人心系于制度,风气定于法律。

  法高于法律!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尼采说过,在研究法的发生史的过程中,“法的目的”应当是最后探讨的课题。……一件事的起因和它的最终的用途、它的实际是用,以及它的目的顺序的排列都全然不是一回事;……在重新解释与正名的过程中,以往的“意义”和“目的”就会不可避免地被掩盖,甚至被全部抹掉。在梁治平看来,每一种文化都体现了一种安排秩序的观念,不同的文化体现的是不同社会中发生的独特的安排秩序的观念。在对中国古代法的研究上,他反对简单地套用目前已经通行的一些西方概念、命题。正是这种视角和研究进路,使他的研究在众多的“法律文化研究”中显示了其独特点。而他的代表作《法辨:法律文化论集》,描述的不仅仅是一条清晰的中国法治演进路线图,还凸显出中国法治历史进程中那些或浅或深的足印。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