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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法院异地执行 为申请人追回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5-08-12 10:51:43


 近日,绵竹市法院执行干警赶赴异地,成功为申请人追索到赔偿款,执结一起4年积案。

  2010年8月30日,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和张某驾驶的三轮拖拉机发生车祸,导致朱某颅脑及头面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经绵竹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朱某100016.53元。由于朱某未自觉履行义务,2011年底,张某向绵竹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某为罗江县人,执行立案后,经查找,在本地区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某的财产,绵竹法院立即委托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2012年4月,罗江县人民法院向绵竹法院反馈执行信息:朱某全家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建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考虑到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以来,未获得赔偿,家庭十分困难,绵竹法院根据情况,给予了司法救助。在实施救助的同时将该案列入执行积案台账,定期清理。

  2015年6月,收到银行反馈,朱某在阿坝州金川县有10万余元存款,为及时查控财产,绵竹法院干警连夜顶风冒雨,克服沿途山体随时出现石头坠落的危险赶到金川县。由于该地地处偏僻,存款所在银行无存款扣划授权,经过多方协调,最终委托其上级银行对全部案款进行扣划。

责任编辑:指挥中心    

文章出处: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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