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老年人请人打印遗嘱,自己签名或者摁手印安排百年后继承事宜,法律对这种遗嘱如何认定?近日,市五中院对发生在万盛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二审判决,认定仅有遗嘱人手印的他人打印遗嘱不具有自书遗嘱效力。
留遗嘱房产归再婚妻子
李富与前妻生育子女李成、李平。1991年3月,李富与伍芳再婚,2001年夫妻在万盛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写的是李富。
2011年2月15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赠言》,写明:李富与伍芳婚后共同财产——万盛的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有的50%赠送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打印件签名处“李富”系打印,摁有手印。
同年10月18日,李富又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遗书》,写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万盛的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有的50%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该件中签名处“李富”系李富本人书写并摁手印。
2011年10月25日,李富因病死亡。
一审判决遗书合法有效
伍芳于2014年6月11日起诉,要求按照遗嘱全部继承李富所有万盛的房屋。
被告李成、李平辩称:争议房屋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同时伍芳提供的打印件《遗书》不真实,是父亲受伍芳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系李富与伍芳夫妻共同财产,房屋50%所有权系李富的遗产。李富的打印件《遗书》系自书遗嘱,有本人签名和手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伍芳按照遗嘱继承李富房屋的50%份额于法有据。李成、李平所称《赠言》、《遗书》是受伍芳胁迫所写且系伪造,无相关证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伍芳全部继承李富所有的房屋份额。李平、李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终判打印遗书无效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尽管李富在《遗书》中签名捺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自己书写”、“自己签名”、“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效力。同时,本案中《赠言》法律效力与《遗书》相同,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规定。
因此,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李富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综合伍芳长期与李富共同居住等情况,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伍芳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的20%、李成与李平分别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的15%。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立遗嘱有五种方式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兴权律师称,遗嘱形式可以多样,比如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及公证遗嘱,各种形式的遗嘱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同。
1、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拥有最强的证明力和最高的证据效力。
2、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遗嘱人不能签名,应当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是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而且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