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1994年10月1日,白俊峰与姚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姚某于1995年4月搬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请求。1995年5月2日晚8时,白俊峰来到姚某娘家,向姚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间人解决。当日晚9时,白俊峰再次来到姚家,欲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姚某不允,拼命反抗。最终,白俊峰强行与姚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导致姚某多次抽搐昏迷。事发后,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俊峰犯强奸罪,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
案例2:
新月是学校里的模范教师,学生都很喜欢她,在外人眼里她的婚姻美满、幸福。丈夫有份收入颇丰的工作,5岁的小女儿更是懂事,乖巧又听话。然而,新月的婚姻出现问题是从她发现丈夫出轨开始的,虽然丈夫的婚外情停止了,但换来的却是对她无尽的冷漠。半年前,新月在医院里住了一个多月。他从没去过医院一次。前几天,新月昏倒在家里,他装作没有看见,像没事人一样地正常上班去了。还是小女儿拨打“120”求救电话,把新月送到医院里。新月坦言:“要是没有我的女儿,我早就离婚了” 。
以上两则案例均涉及到婚姻中配偶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居权益。而从性别视角,笔者将对女性同居权益进行探讨。
一、 女性同居权益的概念厘定
作为同居权益的下位概念,女性同居权益是与男性同居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指女性一方基于配偶的身份要求丈夫与其共同生活的权益。具体包括要求与丈夫共同起居饮食、互相扶助、互相照顾以及进行性生活 。其中,夫妻性生活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基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尽管女性同居权益的具体内容涉及多个方面,但是在现代婚姻生活中,侵害女性同居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性生活权利义务的侵害。其中,婚内强迫性行为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尤为突出。
(一)婚内强迫性行为屡禁不止
婚内强迫性行为 在全球范围内是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形势也较为严峻。据《法制日报》2001年的报道,中国有七成女性认为生活中确实存在婚内强奸现象。北京的一份社会调查也显示,43.3%被丈夫殴打的女性紧接着遭到丈夫的性暴力 。以上研究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 家庭“冷暴力”现象普遍
夫妻间的“冷暴力”在我国婚姻家庭中并不少见,且多为丈夫向妻子实施冷暴力。中国法学会对家庭“冷暴力”的调查表明,当夫妻发生分歧时,有88%的家庭会出现相互不理睬的现象。其中以丈夫不理睬妻子居多,高达60%以上 。随着人们知识水平的普遍提高,很多高知家庭正上演着丈夫对妻子的“冷暴力”。
二、女性同居权益制度面面观
保障女性同居权益的原则性规定体现在我国《婚姻法》第3条,具体内容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即已婚男子不得超越婚姻关系与配偶以外的女性同居,不得对女性实施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家庭暴力。除此之外,《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将丈夫违反同居义务确定为女性据以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在维护女性同居权益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努力,这对完善同居权益立法、消除性别歧视提供了有利的推动作用。但是,在保护女性同居权益时,由于现有法律规范原则性过强,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救济措施。因此,现有规范很难从根本上遏制婚内强迫性行为和家庭“冷暴力”的发生。
(一)法律缺少关于夫妻同居义务中止的规范
由于在体力上处于劣势,女性成为婚内强迫性行为的主要受害方。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性暴力,即婚内强迫性行为),但是由于现有规范缺少女性可以中止同居义务的规定,很多女性在维权时往往陷于困境。
(二)法律缺少对家庭“冷暴力”的救济途径
《婚姻法》明确地将“实施家庭暴力”确定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在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按照我国法律,当妻子遭遇家庭“冷暴力”侵害后,可以选择离婚或者使丈夫接受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但从家庭的和睦着想,女性往往不愿离婚,亦不愿丈夫接受刑事或者行政制裁。在寻求不到其他救济的无奈之下,她们只能忍气吞声。
三、女性同居权益保障的私法对策
(一)增加女性同居义务中止之规定
女性同居权益是女性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身份权益,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然基础。其中,性生活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但如果据此认为女性应满足丈夫的一切性要求,则是毫无道理的。首先,女性同居权益既包括女性行使同居权,还包括女性拒绝履行同居义务,这是权利的固有内容。其次,女性作为一个自然人,性自由权是其享有的基本人权,这项权利不因婚姻的缔结而消灭。如果将拒绝丈夫的性要求一律视为女性对同居义务的违反,那么缔结婚姻无疑是对男性性暴力的“欣然接受”,这是反理性的。我国《婚姻法》由于缺少同居义务中止的规定,使遭遇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女性,往往寻求不到明确的法律救助。故建议在我国婚姻立法中增加关于在特定情形下中止女性同居义务之规定。这将有助于减少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发生,即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女性一方可基于法律规定中止同居义务。此时,若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实施强迫性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在这种威慑之下,相信女性同居权益能够较好地实现。
(二)加强女性应对家庭“冷暴力”的能力
完善女性同居权益立法,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与此同时,还要努力加强女性自身应对“冷暴力”的能力,从而有效控制、避免婚姻内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发生。首先,女性要重视与丈夫沟通思想、交流感情,切实维护稳固的夫妻关系。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感情不合,起初往往是因为双方存在误解。长此以往,双方的误会越来越深,最终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步。作为女性,感情和语言都较为细腻和温柔,在与丈夫的交流中应当采取主动的态度,及时地交流感情、化解矛盾,为维护和谐的家庭气氛做出努力。其次,女性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充分意识到夫妻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既本着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的理念,又要保持自身在经济能力、收入状况中的相对独立。尤其是在丈夫长期实施家庭“冷暴力”,经过劝阻仍无意悔改的情况下,女性更应该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