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正规化警务训练,一直是司法警察队伍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一环节的存在影响着司法警察队伍向现代化迈进的步伐,制约着其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从现实情况看,造成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薄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就此作些探讨。
一、正规化警务训练铸就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警务保障
司法警察是为法院审判工作警务保障的专业化队伍,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司法警察和法官、书记官一样,都是法院司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职能角色来看,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肩负着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等其他重要任务,它是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首先是司法警察工作面临视野的拓展和领域的延伸。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也将面临一些新型的工作任务,如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开庭、重大执行活动和应付突发性事件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
由于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业务素质相对人民法院其他人员而言也有着特殊要求,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组织力量的司法警察,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加强正规化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增强队伍战斗力,以顺利履行日常业务职能和应对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是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也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一项艰巨任务。
二、当前制约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几个因素
正如前述,司法警察的正规化警务训练是提高法警素质,保持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的重要途径,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来看,当前制约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机制不完善。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中,除了少数基层法院对法警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司法警察还没有进行编队管理外,大部分法院已经对司法警察实行了编队管理,但是在一些人民法院中,司法警察队伍人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这一现象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任用条件严重相悖离,从而给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带来难度,就目前而言,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力不足,年龄偏大、身体素质、文化素质较差、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在结构和素质上难以完全适应审判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另外,根据《人民法院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基本上是块块主义,各自为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训练要么疏于指导,要么指导流于形式,这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不能正规化和系统化进行的原因。
(二) 司法警察警务正规化训练的机构与设施不健全。
没有专门的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机构和完善的警务训练设施是直接遏制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没能设立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专门机构,致使许多法院对司法警察只能是“自由自训”,这使得大多数法院的法警训练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严格正规的训练规划与方式,导致警务训练具有分散性,临时性和非系统性,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很多法院法警训练经费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这项开支预算,或者是虽有训练经费但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这些都是造成了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很多法院司法警察“有警而无训”、“有训而无果”或“有果而不终”的原因。比较常见的情形是,虽然也有不少的司法警察在入警前进行了岗前培训,但上岗后由于没有训练条件和经费,业务技能和警务专业知识长期得不到更新与提高,自然很难适应司法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
(三) 用警与训练之间存在着矛盾。
在司法制度不断改革的今天,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服务职能也不断拓展,警务保障任务日趋繁重,自然而然便形成了审判工作用警不断增加和警力有限之间矛盾,于是便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即司法警察队伍“绷紧神经”保障了审判用警的需要,却不再有充分的时间对队伍自身进行正规化的警务训练。因此,用警与训练之间矛盾也是制约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目前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措施
警务训练是各地法院司法警察同行一直以来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在这一问题上,不少法院和法警工作者对此也付出艰辛劳动,作出过不懈努力,编写了不少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方面的教材。如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司法警察训练教程》这些教材内容详实,理论联系实际,为司法警察警务正规化训练内容提供重要操作规范。但不能否认的是,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要切实搞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除了上述操作规范的制定外,还应解决以下问题:
(一)设立专门训练基地。设立专门的司法警察训练机构,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基础设施建设,是打造一支具有坚强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必不可少的外在条件。
针对司法警察警务训练问题,有些人认为可以将之委托给部队或者警校进行训练。对此笔者认为,部队和警校所涉及的训练科目,虽然和司法警察所从事的警务工作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司法警察最主要的工作是服务审判和保障安全,其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必然有其特殊性。委托训练,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司法警察警务训练问题,并且从战略的角度看,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委托训练只能解决一时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系统化和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问题,所以建立一套专门的司法警察系统,既是解决司法警察正规化、系统化警务训练的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所需。
笔者设想,根据目前法院的情况,可以根据各级法院的级别和地域分布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如中级法院)设立训练基地,主要针对初任法警、法警晋升、警务训练、科目更新的一些情况进行组织训练,对一些未设立司法警察训练基地的法院,也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经费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使司法警察正规化训练,在实质上运作起来并进入良性循环。
(二)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统筹解决用警之间矛盾
如前所述,随着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的不断加重,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任务日益繁重,再加上一些法院对有限的警力不能合理使用,造成了警力少而任务重的局面,导致了用警与训练之间的矛盾,具体分析来看,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审判工作用警具有周期性,在某一个时间段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大量用警造成警力紧张。
二是有限的警力得不到优化的配置与合理的使用,导致警力浪费,造成司法警察警力紧张。现实中,一些基层法院将司法警察用在保安岗位上或从事其他一些勤杂性工作,这显然是一种错误,自然容易造成警力的浪费,所以掌握好审判工作用警周期,适时分批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警务训练和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合理地配置与使用司法警察,是解决用警与训练之间矛盾的主要办法,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搞好正规化系统化警务训练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