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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和法意

  发布时间:2015-08-14 15:40:46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多数法官时常会遇到这般状况:尽管详尽解释法理,民众还是不尽理解。而究其原因,当中涉及的便是民意与法意如何避免冲突与实现融合的问题。确实,民意与法意之间既有意思表示一致的空间,也有各自表达的作用范围,更有着互动转化的现实需求。法官要有效衔接及理顺两者关系,仅仅依靠法言法语的照本宣科是行不通的,还需在枯燥的法律文字当中找寻其所蕴藏的“天理人情”。尤其是基层,每天来法庭的都是老百姓,在他们心眼里,囿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及法治意识匮乏等因素的影响,他们普遍认为法律就是日常情理,违反道德就是违反法律,遵循德行就是守法信用。

    事实上,民意与法意的互动从来没有停止,民意的立法化可以实现与法意的相容。譬如,在借贷还钱、杀人偿命、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伦常观念上,民意与法意能实现了同频共振,取得了高度的一致。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民意的简朴情感并没有全部被法意含纳,只有那些合乎正义、公平、正当的民意才可能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意。因此,人们常常看到,当法意偏离民意,甚或与民意相反时,获取民意的认同便显得极其困难,甚至因此引发一系列的舆论纷争,以致最终或是民意捆绑法意,致使法官陷入无法自由心证的路程,或是民意在争论中被作为公序良俗被裁判吸纳,成为非纯正的法意。是以,如何实现民意与法意的有效互动和合法转化,既寻求民意的形式合理化,也推进法意的“接地气”,是摆在法官面前不可逾越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这个人情是身为裁判者的法官所怀有的质朴情愫,或者说是裁断中理性所对应的感性良知。确实,法律作为横亘在民意与法官情感间的冰冷物,法官作为法律降临人世的把关人,法意作为法律实现治理的最终表达形式,民意与法意的有效衔接和融合似乎可以通过法官情感的热传递得以实现,但前提是法官情感充分的释放。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各级法院案件受理量急剧增加,导致法官处理案件数也随之不断骤增,法官在规定审限内审结纠纷、完成规定动作已着实不易,倘若仍然要求他们精细化处理纷争,那么他们需要付出加倍的时间和精力,其结果自然不胜精益求精般细腻入微,温暖人心。更何况,作为融合民意与法意的情感沟通,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的专业化,更需要丰富的生活阅历、实践经验和娴熟的交往技巧。但对于各级法院的青年法官来说,如何把握情感的“度”,把话说到当事人心里去,这不是一蹴而就得来的,需要经年累月的积累和体悟。因而,在当前的司法境遇下,要链接民意与法意的桥梁,就应把作为法官的“人”解放出来,让其充分舒展身心。另一方面,也需关注民意的疏导,通过身边法说身边事、常见事法来解等方式拉近民意与法意的时空距离,推进民意与法意最大程度的融合。

    法官办案,不能止于做一个法匠,要学会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情感释疑来抚平民意与法意间的“褶皱”,搭建起民意与法意对接的桥梁,以此弥合社会及当事人对法的理解偏失。

责任编辑:王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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