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与房客,并非只有租金交易,房客惹事,房东自然要跟着倒霉,而把自己说得很冤枉,则恰恰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
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由于死伤者众多、经济损失极为严重,且属于危化品爆炸,由此迅速引发社会诸多质疑。虽然涉事企业是瑞海国际物流公司,但是作为地盘之主的天津港集团自然也深陷舆论抨击的漩涡之中。天津港总裁郑庆跃,在出席“8·12”滨海爆炸事故新闻发布会时对在场媒体澄清说:“天津港是个区域的概念,本次发生爆炸事故的瑞海国际物流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坐落在天津港区域范围内。天津港集团公司也是坐落在同一区域范围内的从事港口装卸业务的国有企业,我们是坐落在同一区域的没有隶属关系的两家企业。”
从上述情况看,位于同一“地盘”上的两家企业之间的确无任何隶属关系,但是没有隶属关系,确有一定的“连带关系”。比如,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天津港集团员工介绍说,瑞海国际使用的土地是向天津港租用的,相互关系类似于房东和房客。天津港是房东,家里有多余的房子租给了瑞海国际,至于这位“房客”做的是不是违法的生意,天津港是没有权利知道的,他的企业资质没有问题,天津港就没有把人家轰走的理由。这话说得很明白,就是天津港是“房东”,瑞海国际则是“房客”,瑞海国际使用的土地是向天津港租用的,是在天津港的地盘上从事危化品业务,两者之间是有“关系”的。如今,“房客”惹出了大事,作为“房东”到底有无责任呢?
我们从一些普通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情况来看,“房客”在租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房东”是要担责的。或者,“房客”不慎发生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房东”也是要担责的。作为“房东”,天津港不能只收租子,不管“房客”在干些什么,毕竟在自己的地盘上,作为“房东”负有约束、提示、警告乃至驱逐“房客”的权利和责任。比如,天津港作为“房东”,如果发现“房客”瑞海国际从事的是危化品业务,距离居民区又很近,应该通报给有关部门强化监督管理。
“房东”与“房客”,并非只有租金交易,“房客”惹事,“房东”自然要跟着担责,如果把自己说得很冤枉,则恰恰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不可否认,在完成体制改革脱离了行政管理职能的11年后,天津港集团已经不能和此前的天津港务局同日而语。尽管在体制改革的多重交接棒中,职能落后于权力,监管落后于审批,改革中遗失的环节,究竟由谁来补齐,始终没有答案。当然,此事件的发生也倒逼有关部门必须深刻反思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后暴露出的问题和弊端,特别是在如何强化港口的职责和权利,如何强化港口的安全生产管理,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等问题上,都需要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8/24/content_10166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