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抓获偷车贼后轮番殴打致窃贼伤情过重死亡。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焕实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梁焕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梁焕实发现其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某广场附近的摩托车被盗,后根据GPS定位器追踪到该被盗摩托车位置。梁焕实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让其哥哥梁焕林驾驶摩托车搭其去寻找被盗车辆。后两兄弟与公安民警在一栋居民楼前发现被盗摩托车,但该车的线路已被剪断,车前轮被大锁锁住。于是,兄弟二人与公安民警分头寻找可疑人员。后二人发现骑着一辆白色摩托车到被盗摩托车旁的覃某形迹可疑,即上前欲拦停覃某,覃某见状便加大油门想逃跑,二人便将覃某连人带车推倒在地,并对覃某拳打脚踢欲对覃某进行抓捕。覃某挣扎反抗,梁焕实、梁焕林边喊“抓贼”边继续与覃某扭打。在闻讯赶来的两名群众的帮助下,覃某被摁倒在地,但覃某仍挣扎欲逃跑,为此,梁焕实便从一旁拿出一根铁棍打了覃某头部一棍,接着,梁焕林也用该铁棍打了覃某大腿一棍,致使覃某受伤。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从覃某身上缴获盗窃摩托车的工具,覃某也当场承认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并对盗窃车辆和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当日,覃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两天后因伤情过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覃某系被钝器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及心脏挫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覃某亲属达成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万元,并得到谅解。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焕林的亲属主动补偿人民币1万元给被害人亲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焕实、梁焕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二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本案是因被害人覃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二被告人为抓捕覃某而实施了殴打行为所致,故对被告人梁焕实、梁焕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丽丽 王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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