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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制是一种 尊重规范的道德

  发布时间:2015-09-11 09:07:30


    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对中国式人生的最大特点概括为:总是向里用力。他认为,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一个人生活在伦理社会里,各种伦理关系便由四面八方包围了他,要他负起无尽的义务,至死方休,摆脱不得”。这种无法摆脱的彼此相依之势,必然需要一个人处理好与周围的各种关系,如父子、婆媳、夫妇、兄弟、祖孙、伯叔侄辈,母党妻党等一切亲戚,以求感情之融合,他心与我心之相顺。因此也产生了所有反省、自责、克己、让人、学吃亏等传统的教训。按梁漱溟的观点,节制和忍让的教导不只是一种哲学偏好,而是社会构造的事实所决定的。

    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节制和忍让在中国社会中能够成为一种很重要的美德。关于忍让,中国社会有很多的教诲,如“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退步时须退步,得饶人处且饶人”。而忍字之构造是心字头上一把刀,它形象地揭示出忍者的心理状态,“忍”并不是愉快的,而是心如刀割一般,如此痛苦之事,为什么要让人们去承担?原来,“忍”虽然让人短时间吃了亏,但是获得的是长远的利益,这种利益不仅是个人周遭关系的和谐,而且也促进其长远事业的发展。

    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忍让的美德对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形成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大学》中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秩序形成的根本,而修身的目的便是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尚书》记载尧帝挑选虞舜为接班人的时候,着重考察的便是舜如何处家庭关系的。舜面对无德的父亲、不诚实的后母、傲慢的弟弟,依旧能与他们和谐相处,这种超凡卓越的处理关系的能力,为尧帝尤为看中,并将舜视为治国之良才。试想,一个人在四面八方的差距格局式的亲密关系中,面对种种对自己的不公,能够做到和谐共处,那意味着他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拥有更多的人脉资源。四方诸侯之长都向尧帝推荐舜,亦可说明这一点。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显然,传统中国社会政权合法性就在于为政者的道德带来的社会支持,秩序形成则在于为政者的道德带来的道德感召力。这种道德便是一种向里用力的忍让性道德。这种忍让性道德的作用体现在邻近的社会关系领域便是齐家,体现在更大治国领域便是平天下。

    节制之德是古希腊著名的“四德”之一,和中国的忍让之德极为相近,但又有所不同。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是通过对自己的克制,达到长远的目的。古希腊的节制之德主要针对的是激情和欲望,在希腊人看来,欲望使人追求肉体快乐而变得贪婪,它是兽性的体现,因此需要受到节制。柏拉图认为,在人的灵魂中存在着理智、激情和欲望三种品质,因此也对应了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这四种德性。理智对应智慧之德,激情对应勇敢之德,欲望对应节制之德。当欲望服从理智的统治时,节制之德就得到实现。如果灵魂中理智、激情和欲望三种品质,在理智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统一,则将实现正义之德。亚里士多德认为,节制是针对放纵而言,放纵的人是受到了欲望的宰制,我们身上放纵的部分应当接受逻各斯的指引,也就是理性的指引。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节制不是针对其他人,而是针对自己的冲动和欲望,让它服从理性的指导。在希腊人看来,理性通往智慧和知识,它能让人认识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因此理性和正义有密切的联系,服从理性,实际上也是服从正义。而正义则可通过法律体现出来,使法律成为理性的法律。所以亚里士多德才会说:“法律是摒绝了欲望的理智”,并主张法治优于人治。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节制之德就是服从法律和正义之德,它是一种尊重规范的道德。这种道德的目的在于防止人们贪婪的欲望冲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它扼守本分,坚持公正,维护制度。而忍让之德往往缺乏规范指导的意蕴,它主张通过个人与人之间的忍让,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它是一种维护关系的道德。

    两种类型的道德,其实中西方文化中都有,只是各自侧重不同。中国社会更重视维护关系的道德,所以,中国法律更重人情、重调解。然而,尊重规范和维护关系的矛盾往往难以调和。如《孟子》中有著名的“桃应之问”,桃应问孟子:舜为天子,皋陶为法官,假如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将会如何处理呢?孟子认为,既然舜已授权皋陶为执法者,那么舜只能让皋陶依法办事。然而瞽瞍毕竟是舜的父亲,那么舜一定会宁愿不做天子,也要将父亲救出,逃走并隐居他方。在孟子看来,在不得已的选择面前,舜将在法律和亲情之间,选择亲情。重亲情就是一种维护关系的道德体现。

    重视维护关系的道德绝不能仅仅看成是一种文化选择的结果,而是根源于中国特定的社会生活事实。在这种生活事实面前,它更有利于纠纷解决和秩序形成。中国传统农耕社会,人们聚族而居,人们之间关系极为亲密。关系的亲密则意味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不断地重复打交道,这种重复的交往增加了人们之间的信任,人们更愿意用不伤和气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正如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所言,法随着关系距离的拉近而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和协调亲密关系或许比维护法律更重要。当然更彻底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就是不起纠纷,因此,无讼其实也成为了社会的需求,基于此,孔子才主张“必使其无讼乎”。为了维护剪不断的亲密关系,忍让的德性也就成为中国社会秩序形成的基本德性。

    但希腊社会不同的是,希腊文明是海洋文明,人口流动特别大,基于共同体的自我保护的需要,他们形成了城邦国家。在城邦国家里面,公民的概念诞生出来,他们超越了自我的家庭领域,面向了国家这个共同体,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当血缘关系的束缚被逐渐打破时,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更需要制度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尊重规范的道德成为社会的需要。尊重规范的道德可以将整个城邦的公民通过法律紧密地团结起来,使全社会产生出对法律的崇尚和服从。这就需要每个人节制自己的个人欲望,服从理性的法律。

    当时间迈入现代社会时,我们发现中国社会生活已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传统伦理本位的社会已逐渐在瓦解,起而代之的是现代法治社会。维护关系的道德尽管还在协调社会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仅仅这种道德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因为现代法治秩序更注重的是对法律规范的尊重,以节制人们的欲望,守住法律的防线。缺失了尊重规范的道德,只注重人与人关系的维护,可能不小心就会踏破法律与正义的界限。以下情况可能我们屡见不鲜: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味忍让,以至于正义得不到伸张;为了朋友两肋插刀,却违反了法律侵犯了社会和他人利益;政府官员为亲人朋友谋取利益,却滥用了权力;某些掌权者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触犯法律危害社会……。为了取悦于亲人、朋友、上级、下级,获取他们共同的利益,维护相互关系,一些人置法律与正义于不顾,忽视了对欲望的节制和对法律的尊重。

    欲望需要节制,节制欲望不是为了协调与周围人的关系,而是为了实现正义和法律。在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传统的忍让之德在协调社会关系中虽然仍能发挥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尊重规范、敬畏法律的节制之德还有待进一步生长,必须让人们深切地认识到,所有社会关系的展开,都必须在框定在法律和正义的范围之内,这才是法治社会最需要的德性。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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