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凌云县一瑶族女青年通过手机QQ与同寨的已婚男子经常聊天,进而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因爱生恨,将该男子的妻子杀死,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被告人潘氏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987元。被告人潘氏航因为这段不道德的畸恋,害人害己,最终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12年8月间,其用手机QQ与同寨的已婚男邓庭华聊天,起初相互聊些家常事,之后聊出感情,并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潘氏航与邓庭华到广东东莞打工并同居生活。2015年1月间,邓庭华在广东接到其妻子李氏细的电话,称其母亲病重叫邓庭华回家。邓庭华决定起程返回家,潘氏航告知邓庭华说:“如果你不回来陪我,我回去就杀你老婆。” 邓庭华答应处理完家事后,即返回广东与潘氏航过春节。邓庭华回到家后,因不想让潘氏航干扰其家庭生活,故与潘氏航断绝联系。被告人潘氏航认为李氏细有意拆散其与邓庭华在一起,为此,对李氏细怀恨在心,企图要杀死李氏细解恨。
2015年2月1日,潘氏航从广东乘车前往凌云县城。次日,到达凌云县城后,被告人潘氏航到农贸市场购买一把弹簧刀准备杀害李氏细,再购买一瓶农药用于杀人后服毒自杀。接着,被告人潘氏航乘车到其村屯路口,17时许,步行到达邓庭华家屋后潜伏伺机作案。
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潘氏航用弹簧刀撬开邓庭华的厨房门,窜入邓庭华家客厅后往楼上寻找李氏细,为避免惊动邓庭华家里人,被告人潘氏航脱掉鞋子,放置在一楼与二楼夹层的楼梯口处,在二楼没有找到李氏细,后继续走到三楼一间卧室里,发现李氏细和邓庭华同睡在床上,潘氏航走到李氏细身旁,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李氏细的颈部、胸部、腹部连捅十几刀,致李氏细当场死亡。邓庭华惊醒后将被告人潘氏航压倒在地并呼救,潘氏航趁邓庭华不备咬伤邓庭华的右脸。闻讯赶到现场的亲戚将潘氏航双手捆绑起来,潘氏航趁在场的人不注意,吞服农药欲自杀,被在场人阻拦。潘氏航双手被重新捆绑后,被邓庭华背下楼放在屋外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后公安民警和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被告人潘氏航被送往凌云县人民医院救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氏航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氏航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氏航插足他人家庭,违背社会公德,应受到社会谴责。被害人得知丈夫邓庭华与被告人潘氏航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提出与邓庭华离婚,但邓庭华不愿意,并向被害人保证不再与被告人潘氏航来往,但事后,被告人潘氏航与邓庭华外出打工并非法同居。被害人打电话叫邓庭华回家看望病重的母亲,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叫邓庭华回到家里,被害人均没有过错,且也不能成为被告人潘氏航杀人的理由。被告人潘氏航杀害无辜者,为常人所痛恨。
虽然被告人潘氏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将责任退给他人,声称其受邓庭华欺骗,不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潘氏航案发前准备刀具预谋杀人,且对象明确,犯意坚决。其在被害人家附近潜伏五六个小时,后持刀撬开厨房门,窜入被害人家里,对熟睡毫无防备的被害人的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捅十几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潘氏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坏,应当严惩。故被告人潘氏航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氏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丧葬费21318元、办理丧事误工费669元,共计人民币2198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