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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他人掉落手提包 虽称不知犯法仍领刑

  发布时间:2015-09-22 15:15:07


    “法官大人,我真的不知道我的行为会触犯法律,如果我知道我绝对不会做这样的事情,希望你们能够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庭上掉下后悔的眼泪说道。

    2014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路过广西东兰县原红楼宾馆一楼柳穗饼屋前时看到被害人韦某放在该饼屋前缝纫机桌上的一只手提包掉落在地上,其趁被害人不注意便将该手提包盗走,将包内的34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472元的联想牌手机后取出后便将该手提包丢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表示,自己是看到手提包掉落在地上了才趁他人不注意捡走的,应该不构成盗窃罪。

    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一时糊涂而处罚法律,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遂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理评析: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或者刑事上的盗窃罪。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而获取得利益,使别人受到损失;而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本案被告人开始是看到手提包掉落到了地上,遂趁他人不注意便将手提包捡走,看起来很像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却是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因为被害人的手提包虽然掉落到了地上,但是该手提包还是在其控制范围之内,此时被告人将手提包捡走实际上就是将手提包盗走,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责任编辑:刘佳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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