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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明应合法而必要

发布时间:2015-09-24 13:32:46


客观地说,行政证明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需要“证明”。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证明”,谁有权要求“证明”,谁有义务提供“证明”,应如何协调行政证明中公权力之间,特别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应确定怎样的私人信息情报的收集、利用规则等。

首先,行政证明应出之有据,依法而为。要依法确定证明范围,明确证明主体,严格证明程序,强化责任与监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强化法治政府的理念。

其次,行政证明应以公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必要为前提。简政放权、方便群众是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一环,对待行政证明也应以必要性为前提,将重要的权利关系作为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借政府大力试点推广权力清单制度的契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型政府”理念,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证明。

再次,完善信息收集和利用规则,加强政府各部门间信息的合法共享。网络时代,不同政府部门掌握着公民不同方面的信息情报,对公民个人的信息予以汇总即形成了对该公民的完整情报,公民的隐私权极易遭到侵害。这就需要建立信息收集和利用规则,如在法律规范框架内,依特定目的收集公民的情报,并在情报收集前、后得到公民的同意,对公民信息情报的利用也应以情报收集时的目的为限,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摘自9月23日《光明日报》5版《用法律规范“奇葩证明”》,作者:田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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