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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各时期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24 14:24:22


蒲先生的为教、为研,以严谨和一丝不苟而著称于学界。他结合自己数十年教学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经验,整理出版《中国法制史大辞典》,也反映出他的治学境界与科学态度。

  郭成伟

  蒲坚先生,字固之,号宜水,别号渔村老人,一九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生,现年88岁,为河北玉田县人。他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德高望重的教授,也是享誉海内外的中国法律史学专家,他将自己的有生之年,都奉献给法律史的教学与研究事业,他的为人、为学、为教、为研,堪称学界的楷模。现今,我作为蒲先生的后辈学人,收到先生的赠书,看到他花费六十年心血编著而成的400万字的《中国法制史大辞典》,心意难平,有感而发,特写书评,以告各位学人与读者。

  耄耋之年 精心编著

  这部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在2015年8月出版的《中国法制史大辞典》,体现了蒲先生为人、为学的认真、执着、坚忍不拔与始终如一的精神。他自1954年到北京大学工作以后,结合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需要,先后花费了五十多年的时间,利用各类工具书,遍查各代历史文献、出土简牍、各代典章制度,抄录了大量卡片,汇集了众多资料内容,同时吸收了以往辞书和相关的科研成果,以耄耋之年,手工编著而成。为着学者和青年学生使用之便,他于每个辞条之上加注汉语拼音,并按音序排列条目顺序,付印出版。又先后经过四次认真校对,最终以一人之力,完成有400万字规模的《中国法制史大辞典》,这种致力于学术的孜孜以求的精神,以及自强不息,奋力拼搏的工作态度,令人肃然起敬。

  蒲先生的为教、为研,以严谨和一丝不苟而著称于学界。他结合自己数十年教学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经验,整理出版《中国法制史大辞典》,也反映出他的治学境界与科学态度。这部大辞书,涉猎广泛,体系严整,内容丰富,从纵向考察,它以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内容,原则、体系、特点、本质及其立法、司法的实际作用与运行规律为经线;以三皇五帝的传说作为萌芽,以夏、商周、秦、汉、隋唐,乃至宋元明清、民国、革命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发展变化作为纬线,编著成一部颇为壮观的《中国法制史大辞典》。

  从横向考察,这部辞书包括了中国古代各个不同时期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立法内容;也同时包括了各个时期司法体制、监察制度以及司法与监察活动的内容。近代以后,则以部门法体系为参照系,涉及法理、宪政、经济、军事、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与监察等各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内容;同时也包含了历代律令典籍,律学各家之说,主要法学名著,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机构、朝代因袭,年号变迁,并涉猎文献中所记叙的古代民族与古代国家等内容。图文并茂,引人入胜,为以往辞书所罕见。从纵、横两个方面看,这部辞书无疑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比较权威的工具书。

  独到观点 融会其间

  这部大型法史工具书,除具有以往同类工具书的共性内容之外,还具有本书编著者——蒲坚先生的学术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以及独到的研究观点,本书将其一并融会其间,形成这部大辞书最具特色的内容,也反映出当代法制史学研究的高度与创新性的内容。例如,在《这部辞书》的F部,第265页;在谈及“灋”是法的古体时。蒲先生对它的解读,就别具一格,十分周详。也为别的同类辞书所未涉及。在这一条目中,表明了蒲先生的鲜明观点,他不同意唐兰先生把其解释为“废”的含意,认为这非法之本意。也不认可《释名·辞典艺》:“法,逼也”的解释。惟独认为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解释法为公平、正直,才符合法的真意,具有法的解释的科学性。即所谓“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另外,为了证明这一看法,据引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卷十的综合各家之说,引用《荀子·宥坐》孔子与子贡论水,“主量必平,似法”之说,征引王充《论衡是应篇》解豸触罪,以示公允之说,用以说明“法是私有财产观念产生,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顺应调整社会冲突矛盾的需要”,用以“规范人们行为”,进而达到公平公正的目标。这种解释观点,不但鲜明,而且旁征博引,以多家学说注解为据,使“法”的意境解读,更符合历史真实,更加准确,也更令人感到信服。

  本辞书的Z部,1520页,《中国法的起源》的解读,与众说不同,具有新意。本辞书依据“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历史记述,同时征信于文献《礼记·礼运篇》以及二里头墓葬遗存等出土材料,确认中国法律起源主要经历了二元化的过程,体现为“法源于礼”,以及“刑起于兵”的交互作用。首先,祭礼作为“事神致福的礼仪程式,不仅具有神秘性,更具备强制力和权威性。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逐步成为约束本民族成员的强制规范,带有法的属性,成为中国法起源的重要方式。由于其内容如《礼记·礼运篇》所说:“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齐上下,夫妇有所”,故这种法律形式,比较多的融汇了伦理道德的内容,体现了法起源所带有的伦理性。在礼演变为法的过程中,部落间的战争也催生了法。即所谓”刑起于兵“的过程。部落间以同态复仇的战争形式,来解决彼此间的矛盾与冲突,成为当时的常态,而夺取土地财产与奴隶则成为战争的目标。故以战争为表现形式的刑罚手段与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催生问世。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而这种刑罚手段与礼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前者适用于氏族内部成员,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外部氏族成员,比较多地体现了刑事法律的强制力与惩罚性。当前者与后者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有机地结合为一体,就形成了中国法起源的最初形态。恰如《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所说:“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

  又如Z部,1522页,“中国法制历史发展及其特点”则从中国所处的地理自然环境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条件出发,探讨研究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及其所具有的区别于它国的鲜明特点。并认为中国法制历史发展应分为:秦朝建立到清朝两千多年封建法制的发展;以及鸦片战争后百年来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制发展的两大历史阶段。这种分析不仅打破了传统的王朝体系的束缚,同时也使中国法制历史发展呈现出相互关联,一以贯之的特点。本条目认为秦朝统一中国后历代法制发展都具有:①“公法”(包括行政、刑事、经济管理等方面)相当发达,私法相对落后,而须靠传统的“礼”来调整。②这一时期的法制体现了以汉民族法文化为主体的多民族法文化相融合的特色。③当时的法制采用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指导原则,不断地深化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故呈现出伦理法的显著特点。而鸦片战争后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法制发展则具备以下特点:①由清末修律开始,当时的中国法制逐步完成由传统向近代化的转型,变革旧法,建立部门法体系成为当时立法、司法的主要特点。②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的每一时期都存在着对峙政权的两种不同法制。从晚清政权与太平天国政权法制的并存,到国民党政权与革命根据地政权法制的并存,这期间形成了一个客观的发展过程。这种客观存在为现今制定与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度提供了历史借鉴。③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破旧立新,于1949年2月22日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代表了革命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废除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进而肯定了解放区司法原则,因此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故具有新中国法制区别于以往剥削阶级法制的鲜明特征。

  此外,有关唐朝法制的辞条撰写,是作者用力最深,花费时间最多的研究领域之一,这在本辞书中有充分的体现。辞书的T部,从1107页至1118页,共计23目,都是反映唐朝法制状况的内容,这也成为本辞书的一大重点与亮点。其中,有关刑事立法方面着重介绍了1116页的《唐律疏议》等的版本及成书的过程。并把它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对其“以礼为出入,而得古今之平”的特点作了周详的说明。在行政立法方面,于1111页介绍了《大唐六典》这部带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典籍,成书过程与篇章结构,及其应用情况作了比较充分的考察与说明。与此相配合,于1109页对科举与铨选制度做了介绍,肯定了“身”“言”“书”“判”的考试方式的合理性与功能作用。在民事与经济立法方面,于1107页中介绍了唐代颁布《水部式》,强调“依法治水”,保障民生的重要性。同时还于1109页对“唐代雇佣契约”作了介绍,并于1107页附有载于《吐鲁番文书》第九册的车祸案例,以此说明民事法律与民诉法律的具体执行情况。与此同时,还于1117页专条介绍了清人薛允升所编《唐明律合编》,以及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等所汇集唐令的成果《唐令拾遗》等,肯定了它们的重要补充作用。

  最后,辞书作者在介绍唐朝法律重点内容后,对1114页唐律的特点,1113页唐律的历史地位,做了深刻与全面的归纳与总结,其中,该辞书不落俗套,依据唐代特定历史时期,将唐律本身的特点,与它所代表的中华法系的特征,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呼应,做了全面的反映。认为唐律特点主要有:①体例完善,结构严谨;②用刑持平。但从唐代所代表中华法系的角度考察,则认为具有以下特点:①礼法合一;②行政与司法合一。③诸法合体。④综合治理等特点。这些文字上的表达,反映出辞书作者的巧妙构思。至于唐律的历史地位,辞书1113页认为,这部法律是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产物,为前此法律的集大成者,在国内具有承先启后的重要地位。但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的影响超越国界,对东亚许多国家的封建法制的产生发展有着重要的示范与模范作用。所以唐律不仅在中法史上大发异彩,在世界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于今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也不乏重要的借鉴价值。

  总之,无论是辞书的规模、内容,以及所包含的各项历史信息,都已超越以往同类辞书,成为研习中国法制史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工具。它非常值得向各界推广,也是值得学人与青年读者认真一阅的重要参考书。

文章出处: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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