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艳诉刘岩、芦永刚、侯庆海
作者:王晓海 发布时间:2012-04-19 10:22:41
公 告
刘岩、芦永刚、侯庆海:
本院受理原告潘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龙商初字第248号、第249号、第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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