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齐建强)
作者:祖喜富 发布时间:2012-04-19 10:29:36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齐建强:
本院执行的(2011)龙民商初字第4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齐建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能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将你借款抵押的坐落在齐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22号楼4层04单元01号面积65.31平方米的房屋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市兴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1年9月27日对该房屋进行了估价鉴定,总价值为34614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齐中法鉴函字(2011)第101号齐齐哈尔市兴达资产评估事务所齐兴法鉴字(2011)第22号司法鉴定书有关规定的,可向本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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