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商丘市出租汽车“十二五”更新征求意见,参与投票代表56人,征求意见未限定具体车型。投票结果:捷达54票、北京现代27票、普桑22票、一汽丰田13票、大众(3000)12票。2011年5月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再次组织征求意见,参与投票代表61人,投票结果:上海大众桑塔纳畅达得29票、东风雪铁龙爱丽舍得22票、北京现代伊兰特得23票、一汽丰田花冠得19票、奇瑞旗云得4票,捷达得3票。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汽大众捷达牌出租车车型轿车,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即是一汽大众有限公司原生产的捷达牌轿车更新后汽油出租车车型。其车身标有一汽大众JETTA, JETTA是一汽大众生产的捷达汽车的标志。2013年5月王海涛等人在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该车8辆后,到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该车品牌、车型、尺寸不符为由不予办理,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单位大门被出租车司机堵住多日。在此期间,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为购买其他出租车型汽车的出租车司机办理出租车更新手续。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购买JETTA轿车的出租车驾驶员王海涛等人反映未果。王海涛等人在其他销售公司购买了其他品牌的车辆,并在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了出租车车辆更新手续。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予办理报废更新手续,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2006年2月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商丘市城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采用一汽大众、上海大众、捷达、桑塔纳轿车,鼓励舒适、环保、节能出租车专用车型参与营运,限制低档出租车发展,规划期限2006年至2010年,现该《通知》继续使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汽大众捷达轿车,2006年经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办(2006)9号文件许可进入商丘市出租汽车行业,该文件规划期为2006年至2010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许可到期后没有新的文件作出,应继续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诉讼主体不适格。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为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汽大众牌车辆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审理涉及对出租车更新准入与否具可诉的判断。对这个问题审查的实质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利害人系人的公平竞争权产生了实际影响。目前,我国城市出租车型选择基本由地方政府掌握。何种品牌、何种车型可以作为出租车参与营运由当地政府决定。本案,当地政府为提高城市品位,限制低档出租车发展,鼓励舒适、环保、节能出租车专用车型参与营运,出台《通知》,指定一汽大众、上海大众、捷达、桑塔纳轿车作为出租车车型。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作为管理机关,拒绝为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轿车办理更新手续,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公平竞权,是本案审查的关键。
本案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执行当地政府作出《通知》为由,拒绝为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轿车办理更新手续,限制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公平竞权,属于不作为的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
公平竞争权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体现为经营者在市场公平竞争中的竞争利益。竞争利益指参与市场的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可以经由提供商品或服务及有利之交易条件供交易相对人选择,争取交易机会,以获得发展自己之业务的利益。竞争利益为市场经济体制对于事业所提供的经营环境上的利益,是一种制度性利益。在本案中,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销售的车辆符合准入条件,而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拒绝办理更新手续,使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车辆无法进入市场参与营运,限制了其参与竞争的机会,侵害了其公平竞争的权利,故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即使是按当地政府的《通知》规定,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也应为原告销售的车辆办理出租车更新手续。该《通知》虽然规划期是2006年至2010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许可到期后没有新的文件作出,该《通知》仍应继续适用。在该《通知》指定采用车型中,原告销售的捷达轿车也在指定采用的出租车型范围。只是由于生产厂家根据国家工信部提倡使用大商标规定,所生产的汽车换用大众品牌。原告所销售的大众牌FV7160BBMGG型轿车,即是原生产的捷达牌轿车。其性能、指标均未下降,能够达到安全标准、排放标准、出租车使用的特殊标准。在此情况下,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予办理更新手续,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这一行为,使原告销售的该型车辆明显滞销,利益受到明显影响。据此,原告也可以对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这一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更新手续。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不是所有的汽车销售公司都有诉讼主体资格,只有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汽车,符合参与营运汽车类型要求,如安全性、舒适性、环保性、节能性、汽车外观统一性,均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且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诉讼主体才适格。
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我国汽车行业有序公平竞争、促进我国出租车技术的创新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0/21/content_103880.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