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美丽的鹦鹉,飞入家中,给石河子市民赵晓宇(化名)带来惊喜的同时,也给他带来一丝烦恼。面对失主找上门,不愿归还鹦鹉的他,给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
去年6月的一天,石河子市民赵晓宇在家中休息时,突然从家中阳台的窗户处飞入一只小鸟,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只拥有绿色羽毛的美丽的鹦鹉。
家中飞来吉祥鸟,赵晓宇感到欣喜万分,小心地把这只鹦鹉捕捉后,用线绳捆起来,放在家中,奉若珍宝。
因对鹦鹉的习性并不了解,也不知道如何饲养,当天下午,赵晓宇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这是一只“亚马逊鹦鹉”,随后,他加入到一个“金刚亚马逊鹦鹉”QQ群,称自己捡到一只鹦鹉,并发送了自己捡到的鹦鹉照片,向群友询问鹦鹉的相关知识。
赵晓宇没有想到,他的信息一发出,QQ群里随即有人回复,称这只鹦鹉是他朋友丢失的一只鹦鹉,且鹦鹉的脚脖上标有脚环号,对方请求赵晓宇把这只鹦鹉归还失主。看到这条信息,赵晓宇未做回应,拒绝与失主联系,并将这名网友踢出好友名单。
事发第二天,石河子市民余刚(化名)以丢失鹦鹉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余刚说,当年6月初,他通过网络,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亚马逊鹦鹉,一直放在家中喂养。不想一天晚上,鹦鹉撞破纱窗飞出窗外。丢失鹦鹉后,余刚曾通过各种方式四处寻找。
从朋友处得知,自己的鹦鹉被人捡到后,余刚情急之下,向警方报案,通过警方查询到赵晓宇家住址。随即,余刚和朋友来到赵晓宇家中,双方因为鹦鹉一事发生争吵。
因赵晓宇拒不承认捡到鹦鹉,余刚无奈之下,将赵晓宇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他返还鹦鹉,若不能返还则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为证明自己丢失的是一只名贵的鹦鹉,余刚当庭出示了托运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网银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以6万元通过网络购买鹦鹉的事实。同时,余刚还提交了自己在家中所拍摄的鹦鹉照片,及赵晓宇传至QQ群中的鹦鹉照片,证明赵晓宇所捡到的鹦鹉正是自己丢失的那只。
对于这起争议,赵晓宇当庭辩解,鹦鹉是自行飞到自己家中的。他捡到鹦鹉后,将鹦鹉用线绳捆起来,放在阳台上。第二天早上鹦鹉啄开绳子飞走了,无法返还。
而证人李某却证实,当时和余刚一起到赵晓宇家中索要鹦鹉,以物业人员查水表为名,将赵晓宇家门敲开时,在门口看到赵晓宇抓着一只鸟扔到卫生间里,而他的家人拒绝让他们进入房间,随后几人发生争吵。
法院审案认为,赵晓宇拾得余刚走失的鹦鹉,依法应当归还。赵晓宇称鹦鹉已经在捡到的第二天早上飞走,而在当天中午,余刚找到他时,并未提及鹦鹉飞走的事实,而是反复声称未见到鹦鹉,不承认捡到鹦鹉,与常理不合。因此,法院对赵晓宇关于鹦鹉已经飞走的抗辩不予采信。赵晓宇将鹦鹉据为己有之意,构成恶意占有。如无法返还鹦鹉,应当赔偿因此给余刚造成的损失。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晓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余刚亚马逊鹦鹉一只;如不能返还原物,则赔偿余刚财产损失6万元。
赵晓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薛战赢: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本案中,赵晓宇拾得余刚走失的鹦鹉,依法应当归还。
因赵晓宇拾得他人走失的鹦鹉,属无权占有,应及时返还失主或者交付公安机关。而赵晓宇不但未积极寻找失主或将之交付公安机关,且在余刚等人找到他,请求返还鹦鹉时,更是拒不承认拾得鹦鹉,赵晓宇的行为构成恶意占有。
我国《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赵晓宇无法返还鹦鹉,应当赔偿因此给余刚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