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郑隋龙诉王可佳)
作者:刘昕 发布时间:2012-04-19 10:35:37
公 告
王可佳:
本院受理原告郑隋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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