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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欠债不还将影响年度考核——李某申请执行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10-27 15:21:28


    姜某系安监系统公务员。姜某因家庭需要购置房屋,向李某借款5万元,承诺三个月内偿还本金及利息。到期后,李某多次索要未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姜某立即偿还李某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姜某仍不履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据李某申请,依法冻结了姜某工资,但姜某仍以无能力履行为由拒绝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依据《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息具体办法》,将姜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信息通过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息发布系统,在《诚信龙江网》向社会发布,并将失信信息记录在了姜某的诚信档案中。随后,法院将姜某传唤到法院告知,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已将其不履行债务的信息记录在其诚信档案的情况,并说明如再不履行义务,根据省纪检委、组织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建设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在公务员年终考核以及提职晋级等程序中,其将受到相应影响和处分。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姜某意识到了这种欠债不还的不诚信行为将会影响到其工作和前程,便主动找申请执行人李某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了债务。

    案例解析:

    开展全省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是省委、省政府推进“诚信龙江”建设的工作部署,是规范公务员行政行为、改进公务员工作作风、树立公务员诚信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2010年10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发了《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建设方案》和《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守则》。并在《诚信龙江网》上开通了公务员诚信信息发布查询系统,建立了完善的公务员诚信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实现了一人一档,真实、完整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实现了公务员诚信信息共享共用、公开透明的要求。根据诚信守则第7项规定,公务员应当坚持品行端正,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各种行为规范;反对违章驾驶、酗酒闹事、抄袭作弊、拖欠费用等失信行为。公务员一旦有上述不守信行为,有关部门会把该失信行为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多渠道、多角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等次及时兑现考核结果。

    另根据《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息具体办法》,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是公务员的,人民法院将通过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息发布系统,把相关失信信息记录到公务员诚信档案中,而有关单位将根据该公务员的诚信档案,在年度考核、提职晋级等方面给予负面评价,失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及进步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本案被执行人姜某系安监系统的公务员,当法院向其详细说明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时,姜某当即作出了深刻反省,主动向李某表达了悔意,立即偿还了全部债务,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责任编辑:执行二庭    

文章出处: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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