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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等六人申请执行张某某以及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系列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5-10-27 15:26:52


    一、基本案情。吉某某等六人申请执行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23,504.00元。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履行协议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0,256.42元。上述两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06年5月15日,宝清县法院做出裁定以及协助执行函,请求双鸭山市中院协助扣留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的全部执行款。后因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两件案件均未能执结。2007年12月末张某某因病死亡,其配偶及子女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2008年4月9日,双鸭山市中院做出指定执行裁定,将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协议纠纷一案交由宝清县法院并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某借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死亡,相关事实无法查清之机,向宝清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06年6月8日其已全部偿还所欠张某某的欠款,并出具了有张某某签字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二、处理结果。宝清县法院及双鸭山市中院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认定,陈某某的陈述与张某某签字的“合同书”相矛盾,张某某的妻子与子女出具的证言与陈某某的主张相矛盾,同时陈某某不能提供其他能够证实其已全部还清欠款的证据,裁定驳回了陈某某的异议、复议请求。另外,宝清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履行债务能力而拒不履行,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陈某某之子迫于威慑,向宝清县法院出具了执行担保,保证陈某某于2008年8月15日之前清偿27万元欠款,逾期如不履行,以其所有的原煤600吨抵偿债务。陈某某到期未履行,2008年8月15日,宝清县法院裁定执行担保人陈某某之子所有的原煤600吨,此案全部执结。

责任编辑:执行二庭    

文章出处: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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