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强制医疗。据悉,这是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今年5月21日11时许,在本市北辰区北辰道与朝阳路交口附近,河北省中年男子张某无故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扔向路人林某,将林某左腿砍伤。后张某骑自行车来到北辰区法院院内,又手持菜刀指点、辱骂路过的群众,后被民警当场擒获。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实施作案行为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张某被送往本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接受治疗,考虑到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对张某强制医疗。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将张某送医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合持菜刀实施暴力行为,致人受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张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的申请,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决定对张某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
关于本案涉及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承办法官介绍说,这是2013年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新构建的诉讼制度,主要是针对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障碍者,所采取的强制其在专门场所接受治疗和监管的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修订后的新刑诉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四种特别程序之一写进法条,使强制医疗措施具有了可操作性。该法第284条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同时,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