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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20号

发布时间:2015-11-02 13:3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更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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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三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表中,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应刑法条文应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特此更正。

责任编辑:张晗琨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0/31/content_104242.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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