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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宣判一起“老鼠仓”案

基金经理成“硕鼠”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06 08:43:38



    青岛11月5日电 (记者 时满鑫 吕 佼)今天上午,基金经理厉建超“老鼠仓”案一审宣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厉建超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厉建超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考虑是否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厉建超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不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10个证券账户,先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1至5个交易日、同步或者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买入卖出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相同的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被告人厉建超操作的10个证券账户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累计趋同交易金额共计914700506.23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16828048.43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厉建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自首。案发后,涉案赃款10791669.89元被依法冻结,厉建超被扣押的银行卡内余额为115787.65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厉建超的亲属主动退赃3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厉建超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并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厉建超系自首,案发后大多数赃款被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图为宣判现场。时满鑫 摄

    ■连线法官■

    “老鼠仓”行为应依法严惩

    该案承办法官傅庆涛说,所谓 “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在运用基金资金大量买入某种股票之前,先用自己或其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时买入该股票,待基金资金将该股票拉升到高位后,又让自己或其关系户的股票率先卖出获利。而参与基金投资的机构和普通“基民”的资金则可能因此有被套牢的危险,这显然会对“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老鼠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忠实义务,损害了相关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破坏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这“三公”原则。对这一原则的破坏,会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的信息机制和信任机制,而信息机制和信任机制一旦被动摇,证券市场就会沦为大家不愿接受、不愿参与,最后被抛弃的市场。

    目前,社会上有的人对“老鼠仓”犯罪行为的危害还认识不足,不少证券业内人士甚至同情违法犯罪人员,有的人触犯了法律还觉得自己很无辜。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必须依法严惩“老鼠仓”非法交易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有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更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张晗琨    

文章出处: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1/06/content_10443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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