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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棉花款120万元后逃匿

男子获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10 14:15:13


    诈骗他人棉花款120万元后携款潜逃4个月,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该案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付某退赔违法所得630290元,返还给被害人胡某。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付某和阿拉尔市某老板陈某商谈收购棉花事宜,陈某同意以每公斤7.2元大量收购棉花。后付某联系朋友朱某、范某,三人商定由范某联系棉花货源(每公斤收购价7元),转手销售给陈某,从中赚取利润。后范某联系到家在阿克苏的维吾尔族朋友胡某出售棉花。2014年10月30日,胡某将11车棉花拉至阿拉尔市十一团团部,次日过秤重255820公斤,后卸到陈某指定位置。当日因陈某资金短缺,由其女婿刘某先支付60万元并转账至付某的农行卡上,其余货款稍后几天汇至付某的账户上。付某随后将60万元转账至胡某的账户上。

    2014年11月1日,经被告人付某催要,刘某将100万元通过网银转账至付某新开的中国银行的账户上,次日100万元到账,此时被告人付某心生贪念,计划将100万元迅速转移占为己有,其先将其中80万元通过中国银行转账至在四川遂宁的亲属的账户上(岳父唐某50万元,女儿付某30万元),并让二人取现。当天下午,付某就带着妻儿乘坐飞机去往四川成都。11月3日中午,朱某电话催问棉花款到账情况,付某故意隐瞒100万元到账事实,欲拖延时间转移赃款。

    之后,被告人付某在遂宁通过中国银行网点取走卡内剩下的赃款,同时向刘某催要剩余的20万元棉花款,确认20万元转账到自己农行卡上后,其立即在遂宁农行网点取现16.6万元。2014年11月3日晚,付某更换了新手机号码,并携带大量现金逃匿至贵州、宁夏等地,花掉多半现金后,最后躲回四川老家购置鱼池与外界断绝联系。阿拉尔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4日对被告人付某进行网上追逃。今年3月2日,付某被遂宁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付某及其亲属处先后将569710元赃款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胡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当庭宣判后,被告人付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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