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自今年4月起,依据有关规定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大大简化庭审程序、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办案质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至今审结的47起案件,平均审限仅为5.5天,庭审用时均在10分钟左右,当庭宣判率以及一审服判息诉率均达到100%。
刑事审判法官们不是把相关的规定当做僵死的教条,而是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不断探索总结:对于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案件有的显然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些案件一般都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短期内难以审结,对这三类案件暂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危险驾驶、盗窃、诈骗、抢夺案件中涉及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精神病人以及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辩护人认为无罪的,被告人对指控的适合法律适用有异议等案件也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另外,一些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宣告刑,而非法定刑)的案件,如容留他人吸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等案件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值得探讨。
当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适当的刑事案件大势所趋。然而,在实践中对判处缓刑的当事人如何缩短社区调查时间;各级侦查、起诉、执行等机关如何相互配合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协调与改进。
相关链接:2014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