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11月13日电 养了9年的宠物狗被邻居遗弃,梁女士将邻居告上法庭。今天,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苏女士赔偿梁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400元。
2006年4月,合肥市民梁女士花1800元买了一条可卡狗,取名佐罗,作为宠物饲养,领取了合肥市犬类准养证,并按时给狗打防疫针。去年开始,佐罗患上严重白内障,特别畏光。她白天、晚上均将狗拴在6楼楼梯道拐弯的地方。
2015年8月7日下午,苏女士到梁女士所住楼层,解开佐罗的绳索,并用食物引诱,将患有白内障的佐罗引出小区大门。期间,苏女士走在佐罗的前面,不停地召唤跟在后面的佐罗,最终将佐罗遗弃在合肥市某高架桥下两车道之间的绿化带上,从此失踪。
梁女士为寻狗花费了2156元,并因此事生病花去医药费870余元。梁女士认为,苏女士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要求苏女士登报道歉,赔偿养狗寻狗、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费用95226元。
苏女士在法庭上提出,楼梯口是人行道,也是消防通道,不是拴狗的地方。当天上午,自己要出门,看到6楼楼梯间有条狗,只好返回家。到了下午3时,狗仍被拴在楼梯间,心里十分生气,就去把狗的绳子解开了。她这样做只是为了自己能通过楼道,并没强迫和引诱狗跟她一起走。
法院审理认为,苏女士在梁女士宠物狗佐罗未对其造成实质性伤害的情况下,擅自解开佐罗的绳索,并将其引诱出小区,丢弃在马路的绿化带边,导致患有严重白内障病的佐罗无法自行回到家中,自此以后失踪,苏女士对佐罗的丢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梁女士对佐罗管理不当,存在过错,不应该将狗拴在供人通行的楼梯间,妨碍了苏女士的正常通行,梁女士应自行承担20%的经济损失。按照过错程度,法院判苏女士赔偿2400元。
对梁女士要求苏女士登报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较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佐罗虽然只是一条狗,但梁女士饲养佐罗的目的,是让佐罗来陪伴自己的生活,给其带来欢乐。宠物狗是有生命、有灵性、能与人产生感情联系和精神依赖的家庭动物,其不同于其他一般财物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它具有生命和灵性,与主人之间能产生感情联系、情感互动和精神寄托。饲养佐罗也耗费了梁女士不少心血,凝聚了她的情感,佐罗陪伴梁女士共同走过了9年多的时光,给其带来了许多快乐,也让她对佐罗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与精神依赖。苏女士的侵权行为终结了梁女士这种快乐与依赖,确实给她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应给予一定精神抚慰金,但梁女士要求的5万元过高,法院综合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充分体现精神损害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的功能,酌定4000元为宜。
(周瑞平 丁雷 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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