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结果,自然就会出现胜负的结论(少数调解、撤诉的除外),从而产生这场诉讼的责任的承担者,这种责任的认定是人民法院以裁判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这其中结果可划分为三种:一是被告负完全责任:二是原告负完全责任:三是双方均负有责任。本文将讨论产生第一、二种结果后,败诉方责有责任,胜诉方的私人费用承担的问题。
由于诉讼所产生由人民法院收取并用于审判而使用的诉讼费用,也就是常说的诉讼费,无论是数额还是由谁来承担,由于是《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所以已被绝大多数的诉讼参加人甚至未参加过诉讼的人所接受。但因为参与诉讼(含主动和被动)而必然所产生的私人费用,即聘请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请证人作证等合理费用,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鉴于法律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即使提出,人民法院因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极少支持。故因诉讼所花费的钱得自己承担,这种现象到目前已成为了“习惯” 。这类在诉讼中私人费用的耗费已得到当代社会、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承认,有其必然性及合理性,因为如果不进行诉讼,这类费用就不可能发生。法律的精髓在于维护权利,如果法律规定的权利因当事人缺乏维权的费用而不能享有,或因享有而产生更大的损失,法律也就失去了意义。况且,法律上也没有因诉讼所花费的私人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规定,因而,笔者认为当事人胜诉后因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向负有责任的败诉方索赔,并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 败诉方要承担私人费用在法规方面的依据
目前,我国的法规已将“新的证据”产生而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负担作出了支持的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三十九条规定,“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即“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1995年10月10日实施的《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了“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上述实现债权、抵押权、质权的费用应该包含哪些费用,法律没有一一列举。《担保法》条文释义的解释是: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至于当事人为诉讼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支付给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费已经自己支出的私人费用等其他费用,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奖当事人实际支出的,不超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律师收费标准的代理费作为败诉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费用,在判决中以适当体现的先例,但尚未形成通例,也没有在司法解释中作出统一规定。直到《合同法》施行后,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就部分案件相关费用问题作出规定:“债权人行使撤诉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分担” 。
二、败诉方要承担私人费用在国外方面的参考
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和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制度来看,都是将审判费用和当事人私人费用包括在诉讼费用当中,由当事人根据胜诉和败诉的比例来分担。关于这部分费用及其承担方式如何确定,世界上各国做法不一,有的国家如美国队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的分担,采取另案的方式予以判决确定。
起源于英国的律师费转付制度,就是将私人费用中的律师费转由败诉方承担的一种制度,它是指法院判决胜诉方为了寻求司法救济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转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该制度后来逐渐被其它国家仿效,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该制度。
三、败诉方要承担私人费用在判例上的参照
(1)1999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一大国有企业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9541.857794万元的借款合同。由于经营困难,连年亏损,桦林集团公司未按约偿还到期的借款本息,中信实业银行逐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7月13日,北京二中院委托拍卖行将该公司的1.5197亿法人股拍卖,此案执行完毕。
(2)2001年6月20日,杨励耕在易拍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方式为网上银行安全支付平台支付了全部款项103.50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根据易拍网站交易规则建行网上划款示交易成功。根据易拍网站交易规则,建行网上划款为实时,该网站应在客户支付款项到账后36小时向客户提供服务。然而杨一直未得到易拍网提供的冲洗相片,此后杨多次与网站联系,希望协商解决,均为能如愿。8月14日,杨为此纠纷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20日,杨励耕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易拍网站的开办者北京美天网影科贸有限公司,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服务,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2000元。2001年10月9日,该院判决:被告未依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即原告为此付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
四、败诉方要承担私人费用的适当范围
虽然“败诉方要承担私人费用”代表了某种规律与价值,但不是或至少现在还不是“普遍真理” ,在英美法系也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用典型的判例将其明确为一个原则,退及到一切能够分出胜败的诉讼中,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将该规则处于更为严格的审视之中:几乎没有国家通过立法将这一负担上升为普遍的诉讼规则,哪怕对一个具体法律部门的诉讼也没有这么做的。只是在确有此必要的案例中,才作这一方式的尝试。而这一尝试多是比照明文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规则展开的,不仅实体上理由必须充足,在程序上还应当先交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才由法官裁定,说明这一规则不是一项普通适用的法定强行规则。在有关制度尚欠健全的我国,它就更难形成所谓法律规则上的确立。
因此,败诉方要承担私人费用要有适当的范围。对大多数形式上的胜诉、败诉就不能由败诉方承担,如无法证明有过错的违约、因承担公平责任而赔偿、败诉方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双方无过错的离婚等,此时胜诉、败诉已形式化,用于一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加害行为(即有过错的行为);反之,对实质上的胜诉、败诉就可以径行酌判全部或部分由败诉方承担,以示对败诉方惩罚,但这也必须有一个限度,即只能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场合、只能适用于存在过错责任的案件、只能适用于合理幅度范围内的私人费用。
五、败诉方要承担私人费用的意义
1、将极大地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因为违约违法的成本提高了,公民法人覆约守法的意识将得到加强,从而行使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都将会进一步增强;2、当事人将以更积极的心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零星诉讼”、“微利诉讼”之类的纠纷将减少,此类纠纷将更多地以非诉讼的诉前调解或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3、不必要的诉讼将减少,在出现民事纠纷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当事人首先会向律师咨询,让律师对自己在此纠纷中的地位和前景从法律上做出判断,随后当事人会根据律师的意见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或和解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诉讼,从而节约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4、减少胜诉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怨恨,有不少当事人对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付出的私人费用由其是律师费用总敢到有一些冤,认为维护权益的成本太高了,所谓“赢了官司输了钱”等,当私人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后,必然消除此类怨恨。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当时人举证责任的加重,诉讼程序将会日趋复杂,需要聘请律师介入诉讼的成本必然也相应增加,因此,有必要把这部分费用也计入诉讼费用范畴。这样规定,也可以充分运用诉讼费用机制,鼓励诚实诉讼,抑制恶意诉讼和拖诉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