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院《廉洁司法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第一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廉洁司法保证金全额双倍返还本人:1、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档次;
2、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未发生本办法规定的扣分现象;
4、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15天、病假不超过30天。
第二条:各档次被考核人员的年度基础分均为100分,出现下列情况,予以扣分:
1、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扣除全部基础分;
2、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扣50分;
3、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0分;
4、因违反机关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规定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5、无故不参加全院会议或其它重要活动的,每次扣2分;
6、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全年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的,每次扣2分;
7、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30天的部分每天扣1分。
第三条:依据前条1——6项对直接责任人扣减基础分后,对负有连带责任的领导按不超过50%的比例扣分。其中连带扣分不超过5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超过5分的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全年出勤不满11个月的,不享受廉洁司法保证金的奖励返还,但具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基础分与个人交纳的保证金挂钩,责任人被依据本办法扣减基础分后,相应减少应返还本人的数额,其计算公式为:个人交纳额—(个人交纳额÷100)×合计扣除分数。
第六条:个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扣减的,返还时奖励部分同比例减少。
第七条: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如年内在岗期间未出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当年的保证金全额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