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广乔学社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庭审直播录播 预决算公开

 

打击涉众经济犯罪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发布时间:2015-11-26 09:30:25


    随着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越来越大,加之银行贷款准入门槛过高,为了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有些企业不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民间以高额利息为饵疯狂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为继集资诈骗犯罪后又一增长较快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为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稳定,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就此开展专题调研,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一、审理情况

    2011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件,涉案金额956万元,涉案人数83人,占同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28.5%;2012年审结1件,涉案金额共计1768万元,涉案人数125人,占比36.7%;2013年审结2件,涉案金额共计4952万元,涉案人数287人,占比42.3%;2014年审结4件,涉案金额共计8673万元,涉案人数364人,占比51.5%;截至2015年7月,共受理此类案件4件,涉案金额9531万元,涉案人数达451人,占比52.3%。

    二、主要特点

    1.高息为饵,利诱性大。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无一例外地许诺给予放贷人高息、高回报率。在吸收存款过程中,被告人通常与放贷人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率的四倍,有的甚至默许“利滚利”,以此来坚定放贷人的投资信心。在得到投资后,一般会采用小额返利的方式“兑现”承诺,以便放贷人继续加大投资,并鼓动周边人参与投资。

    2.组织严密,欺骗性强。被告人为了尽可能地获取资金,通常会采用多种手段,有的以公司名义进行,诸如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公司章程等一应俱全,营造资金充足、实力雄厚的假象,严重误导放贷人的判断,骗取放贷人的信任,为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有的以“农村合作社”或“农村合作基金”形式,利用农民法律知识欠缺又急于赚钱的心理,通过成立各种名目的合作社吸收存款。

    3.放贷人多,范围广泛。此类案件的放贷人少则几十人,多则百余人,涉案人数多,影响广泛。与此同时,出借人出于牟利心理,由中间人介绍向不熟悉甚至不相识的人放贷收息的现象日益普遍。借贷主体也呈现多元化趋势,涉及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等,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

    三、存在问题

    1.赃款赃物认定困难,不利于权益保护。该类案件涉及的资金往来复杂,且数额庞大,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往往偏重于定罪证据的查明,并根据存款人的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涉案金额,而并没有对被告人非法吸收款项的使用情况、资金去向以及被告人名下哪些财产属于赃款、赃物进行调查核实,导致赃款、赃物的范围难认定,法官在裁判文书主文中只能笼统的表述为“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影响后续执行。

    2.追缴主体不明确,影响追赃效果。尽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均为法律授权的追赃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职责不清,公安机关不愿追缴赃款赃物,丧失最佳追赃时机。检察机关认为追缴赃款赃物是公安和法院的义务,其只需负责审查起诉即可,法律监督形同虚设。审判时,由于赃款赃物的范围难以查实,因此,法院在具体执行被告财产时也无所适从,影响赃款赃物的追缴。

    3.矛盾化解难度大,衍生群体事件。如前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人员多,范围广泛,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在实际追赃比例偏低、损失未能及时弥补、没有其他索赔渠道的情况下,借贷人经常会采取缠访、闹访等极端方式维权,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由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侦查机关取证、固证困难,导致部分事实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而无法认定,容易导致矛盾扩大化,维稳压力大。

    四、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增强风险意识。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国家有关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和政策,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开展金融法律知识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加快金融法律知识普及,帮助群众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各种手段和表现形式。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及组织群众观摩庭审的方式,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诱惑,增强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2.强化职责,提升追赃效果。应明确公检法各部门在追赃中的具体职责,即建议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追赃,检察机关负责监督,法院为赃物的分配机关。同时,加大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强化对赃款的去向和被告人资金状况的调查,明确被告人应承担集资款项去向的说明义务。对被害人在审理阶段提供的赃款去向线索,公安机关应尽快调查,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

    3.加强监管,源头预防犯罪。地方政府应成立由公、检、法以及有关部门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整合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资源。鉴于大部分的资金交易都会通过银行进行,各银行有必要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和可疑交易资金的账户加强监控,及时发现问题,以达到从根源上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4.加强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研究该类案件的特征,统一执法尺度,及时协调解决处理该类案件中有关定性和证据采信方面的问题。加强与党政部门的协调沟通,配合做好善后和维稳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