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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17 08:53:23


    
 诉讼费是国家规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还给法院的诉讼费,是弥补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不足,补充给

人民法院的专项业务经费,为管好用好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诉讼费用的收取
    1、受理费,立案庭在受理当事人起诉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标的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起诉人应预交的案

件受理费数额,给起诉人开具交款凭证,由起诉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交款。起诉人再凭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到立案庭换取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
2、申请执行的案件受理费立案时暂不收取,待案件执行终结后,由执行员根据实际执行回款的数额,依据《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该案应交纳案件受理

费的数额,出具交款凭证,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交款,或者由执行员从执行回款中直接扣除交付银行,再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立案庭换取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

据,并将该票据附卷。
3、财产保全费,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持主管院长批准预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到立案庭开具交款凭证,到指定银行交款,再持银行收款凭证到立案庭换取人民法院

诉讼费专用票据,并将该票据中法院留存联交付案件承办人附卷。
4、诉讼费减、缓、免由主管院长审批,对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办案人应严格掌握缓交期限及时责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不交齐全的卷宗不得归档。对漏交诉讼费的由办

案人负责追缴。
5、执行案件实际支出费由执行局接到案件后,根据申请执行的内容及标的金额,依据上级法院确定的收取标准,计算出应交纳执行实际支出费的数额,出具交款凭证,

由申请执行人持交款凭证到本院财务室交纳,财务室给交款人出具收款凭证。
6、补交诉讼费,由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一方当事交纳。交款人持办案人开具应补交诉讼费数额的便条,到立案庭开具交款的票据后到指定银行交款,再持

银行收款票据到立案庭换取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交付办案人附卷。
二、诉讼费用的退还
1、起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由撤诉人持经主管院长批准撤诉的裁定书及退款说明,到院财务室办理退款。
2、财务室接到退款手续后,用红字填写诉讼费专用票据,到区财政部门办理退款,并指定时间让当事人来领取。案件承办人员不得代当事人领取退费。
3、执行实际支出费在案件终结时,申请执行人持办案人员出具的结算凭证到院财务室办理退还,或补交实际支出费。案件承办人员不得代申请执行人到财务领取退费。
4、财务室对手续不全,或未经管院长签字的退费手续,或案件承办人员代当事人退费的应拒绝付款,并告之当事人补齐手续后退款。
三、诉讼费用的使用
1、使用范围为购置审判 工作所需的各种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印刷诉讼用纸,支付车油车修等。
2、购买物品要事先做计划,经审批,采购要有正式发票,报销要有入库审核,保证支出费用与购回物品相符。
3、购买数量较少,金额较小的物品由主管院长审批,由办公室负责采购。购买数量多,金额大的物品及设备,由院长办公会或院党组决定,由办公室按政府集体采购程

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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