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被告人韦顺国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韦顺国是一名农民,2015年6月19日,他和往常一样将放养吃饱的羊群赶回家中,途经马山县白山镇大同村白榜屯屯口往马山县县城方向约200米处的二级路上时,一只山羊被蓝某驾驶的一辆大众牌轿车撞倒,山羊被撞后又往山上跑去。被告人韦顺国见状随即拦停蓝某的轿车,坐在轿车引擎盖上,并以山羊被撞伤为理由,要求蓝某以每斤25元的价格购买该山羊,而蓝某认为其没有撞伤山羊,即以交通事故为由报警。交警及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认定为轻微交通事故,交警建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该事故,待双方同意后便离开现场。被告人韦顺国又以被撞山羊系种羊为由,要求蓝某赔偿7500元,其弟弟韦顺仁将一辆摩托车拦在蓝某的轿车前,不让蓝某等人离开,后被告人韦顺国与本屯数十名村民将蓝某等人包围住,在村民的助威下,韦顺国威胁蓝某不给钱不让其离开,且每拖延一小时就加价1000元。由于对方人多势众,害怕自己及随行亲人受到伤害,蓝某为能尽快离开现场,被迫当场交给韦顺国5000元。被告人韦顺国拿到钱后拒绝了蓝某索要被撞山羊的要求,声称要宰杀山羊宴请村里的人,蓝某等人不敢再问只能离开。3日后韦顺国将被撞的山羊宰杀用于宴请亲朋好友以及当日到场的村民。离开后的蓝某越想越不服韦顺国向他索取的5000元赔偿,向马山县公安局报案。该案经过调查,确认了韦顺国的犯罪事实,遂由马山县检察院向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韦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